現行專利法 | 建議修改的專利法 |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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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六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