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知辦發協字[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促進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做好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經局批準,現于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6年1月12日
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發揮知識產權經濟價值,服務政府職能轉變,做好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推動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而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的系列工作,具體包括知識產權資源分析、與創新資源和產業發展的匹配度分析、形成指導和加強區域知識產權布局的政策文件、建設知識產權區域布局信息支撐與服務平臺等工作。試點工作旨在通過摸清知識產權資源、創新資源、產業資源及其融合匹配關系,形成以知識產權資源為核心的資源配置導向目錄,提出區域資源配置和政策優化調整的政策或規劃,探索精準治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新模式,為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區域布局工作提供實踐基礎和示范探索。
第三條 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分為省級試點和市級試點。試點區域范圍一般為本級行政區域。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協調司負責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管理工作。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或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是完成當地試點任務的責任主體,負責試點申報、組織實施、落實配套條件等工作。
第二章 試點申報
第五條 申報主體應是省級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
第六條申報主體應對知識產權區域布局工作有明確的目標和工作思路,地方政府予以重視和明確支持,實施方案落實有保障;有較好的區域專利資源分析基礎,有較完備的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和專業的分析機構,能夠獨立開展深入的專利資源分析工作;有較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知識產權戰略統籌協調機構健全,運行順暢,各成員單位配合度較高,所需數據獲取方便。
第七條省級知識產權局統一組織省內申報工作。省級知識產權局作為申報主體的,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申報;示范市人民政府作為申報主體的,應商省級知識產權局同意后申報。申報時需提供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申報書和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方案。試點方案內容包括本區域基本情況,知識產權區域布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試點目標和主要任務,試點成果和主要成效,組織保障等。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試點申報書和試點方案進行評審,根據實際需求確定印發試點名單。
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需要組織地方試點方案對接會,試點地方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和本地實際修改完善試點方案,經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后啟動試點工作。
第三章 試點管理
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試點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支持配合做好試點工作。保護協調司和試點地方知識產權局組成聯合工作組,明確責任人員,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做好落實配合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總體方案、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從技術、信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知識產權區域布局試點工作協調、交流機制;組建知識產權區域布局專家組,為試點工作提供咨詢、指導、培訓等服務;負責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綜合評價和驗收,實行持續跟蹤評價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試點地方要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項資金,由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成立工作推進組,協同配合開展試點推進工作;成立包括知識產權、科技、教育、產業、經濟、政策等多領域專業人員的專家團隊;形成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由試點地方人民政府印發實施;整合統籌資源,規范數據管理,按照備案的試點方案,全面開展探索創新,推動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建立知識產權區域布局工作專門臺賬,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和考核。臺賬內容包括有關文件、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匯報總結、會議記錄、合同賬簿以及重要活動資料等。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文字圖表、圖片影像等。
第十四條建立工作簡報制度。就試點工作推進情況,階段性工作成果等定期形成工作簡報,報送試點地方及相關部門,加強信息通達和學習交流。
第十五條建立專家咨詢制度。組建由科技創新、產業經濟、區域地理、知識產權分析、信息技術、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團隊。負責指導完善地方試點方案,接受試點地方業務咨詢,參與相關調研、督查活動,對試點地方工作方向和內容提出調整建議,提供業務培訓和宣傳推廣等。
第十六條建立培訓交流機制。根據工作進展和地方需要,定期就相關政策、技術實現、能力建設等組織召開知識產權區域布局相關內容培訓。適時組織各試點地方開展交流活動。各試點地方應加強內部專題交流培訓。
第十七條加強宣傳報導。就領導批示、講話、工作舉措、經驗成效、階段成果等,通過簡報、媒體報刊、網絡平臺、微信等多種渠道進行及時、準確的報道,達成共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八條建立成果匯報制度。試點地方就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問題需求和下一步工作計劃等每季度形成工作進展報告,每年形成工作總結,報送保護協調司。
第十九條建立試點退出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地方試點工作監督檢查。對于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顯著偏離試點目標,未按試點實施方案要求推進工作,致使工作推進滯后或成效不顯著,未按管理要求推進工作、報告工作進展等情況給予批評通報,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試點。
第二十條試點期限為3年,自試點確定通知印發之日起計算。試點期滿,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備案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本辦法組織總結驗收。對驗收通過的試點地區進行評定,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廣。未通過驗收的允許進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組織復驗收。終未通過驗收的,取消試點。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試點地方試點工作責任主體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抄送:江蘇省人民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慶市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濰坊市人民政府。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秘書處 2016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