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合并審理5問5答
1.什么是合并審理?
合并審理,是指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無效宣告請求口頭審理合并進行,必要時做出一個無效宣告決定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審查標準執行一致、提高行政審查效率和減少當事人負擔。
2.合并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合并審理大致有兩種情形,一是針對一項專利權的多個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盡可能合并口頭審理;二是針對不同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當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實相互關聯的,可以合并審理。
3.針對一項專利權提出多個無效宣告請求,一定會合并審理嗎?
不一定。在先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已經形成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意見的,如果在形成決定意見之后又有新的無效宣告請求提出,可以不進行合并審理;此外,合并審理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發現當事人利用合并審理制度惡意拖延程序,或者合并審理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程序延誤的,不進行合并審理。
4.針對同一侵權產品涉及的多個專利權提出多個無效宣告請求,是否一定合并審理?
不一定。如果同一產品涉及的多個專利權分屬不同的技術領域,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安排多個相應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不同的合議組進行審理,由于不同技術領域專業知識存在差異,通常無法進行合并審理。
5.合并審理中不同無效宣告請求中的證據可以相互組合使用嗎?
不可以。針對不同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合并審理是為了提高行政審查的效率、減少當事人負擔,而各無效宣告請求之間的證據相互組合使用可能會超出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此不允許不同無效宣告請求中證據相互結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