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正在緊張進行,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第二條第四款建議修改為: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修改點在于增加了“整體或者局部的”,表明將把局部外觀設計納入了專利法的保護范圍。
這一處修改有著怎樣的背景,又有哪些引起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請看下面的介紹。
【背 景】
增加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是設計創新發展的客觀需求。
對于成熟產業而言,其產品在外觀設計上的改進空間相對較小,創新主要體現在產品局部設計的改進上。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應理解為對工業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的整體所提供的保護,而對產品的某一組成部分的外觀設計不給予單獨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消費者越來越關注產品的細節,不管是傳統客體還是新興客體,局部設計在其設計創新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可以保護產品的設計DNA,從而使得外觀設計專利整體在市場上具有足夠的識別性。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既有助于產品外觀設計獲得全面的保護,也不會阻礙設計創新的步伐。
【問 答】
問:我國為什么要保護局部外觀設計?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外觀設計在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方面的作用日益顯著。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設計水平和設計能力的不斷提高,某些領域的外觀設計已經具有國際水平。在設計創新的實踐中,設計師有時候會做出具有顛覆性的產品整體設計,但更多時候是對產品的某些局部進行改良性的設計創新。因此,不論是從企業產品設計創新的角度,還是從設計發展規律來看,對產品局部的設計創新都已經成為產品設計的重要方式。
目前,中國專利法對于產品的局部設計創新還不能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產品局部設計只能依附于其所應用的產品尋求整體的保護。由于外觀設計在比較時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因此,當創新的局部在整體產品中不能占有顯著地位時,往往在整體觀察時被認為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由此導致模仿產品局部設計創新的侵權風險比較小,創新主體不能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
問:什么是局部外觀設計?
局部外觀設計,就是針對產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創新設計,比如玻璃杯的杯口、微波爐的旋鈕等。“局部”與“整體”是相對的,通常情況下,“局部”指的是整體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是對整體保護的一種拓展,但并不是任何設計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為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除了整體外觀設計保護客體的要件外,納入專利法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至少應當排除以下兩種情形:一、如果設計不能占據一定的實體空間,則不能構成“局部外觀設計”,例如產品表面的一條非封閉的輪廓線;二、請求保護的“局部”應當相對完整和獨立。此外,零部件作為完整產品中可以分離的部件,可以通過整體產品的獲得保護,也可以通過局部外觀設計的方式獲得保護。
問:“局部外觀設計”與我聽說過的“部分外觀設計”有什么區別?
1976年,美國在Zahn案中確立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隨后日本、韓國等國家先后在本國的外觀設計制度中引入了該制度。“局部外觀設計”的英文為“Partial Design”,我國學者有時將其譯為“部分外觀設計”,并逐漸成為一種習慣性稱謂。
在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研究階段,考慮到“Partial Design”指為產品局部而非整體設計提供保護,在漢語中“局部”相對于“部分”而言語義的指向性更為明確,更加符合該制度的本質,因此在《修訂草案》中選擇了“局部”一詞,力圖在表述上更為準確。
問:“局部外觀設計”對申請文件和保護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有關局部外觀設計申請文件要求和保護范圍等方面的問題將在配套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審查指南或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
在申請文件要求方面,國際上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明確表示其申請的是局部外觀設計,有的要求申請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將請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以虛實線等方式表達清楚。我國則可以考慮要求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申請的是局部外觀設計,在圖片或照片中以“虛線與實線”或者“清晰與虛化”的方式清楚表達需要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并在簡要說明中進行相應的解釋。
在保護范圍方面,各國或地區的規定也不相同。例如:
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由圖片或照片決定,申請的局部外觀設計在保護時一定會延伸到某一個具體的完整產品上,同時局部外觀設計可以覆蓋多個實施例。美國的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保護范圍不限于外觀設計申請文件本身所體現的產品,還可以擴展到以局部外觀設計為設計要點的多個實施例中,這就極大地擴展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日本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是根據所屬領域通常知識以及申請書中記載的外觀設計使用的產品、外觀設計說明、以及申請書所記載的附圖(包括局部外觀設計以外的部分)來界定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日本局部外觀設計的申請文件所記載的附圖中局部外觀設計以外的部分也是作為判斷依據的,因為從中可以看出局部外觀設計在整體產品中的位置、大小、范圍等。
對我國而言,在確定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時,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①局部外觀設計所應用產品(即整體產品)的類別;②局部外觀設計本身的大小;③局部外觀設計在整體產品中的位置、比例關系,這些因素都會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產生一定的影響。
(撰寫人:專利法修改外觀設計專題組 嚴若艷;審稿人:嚴若菡 楊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