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19條修改?向哪里提交?
PCT第19條規定,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后,有機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該修改將在國際公布中給予公布,通常這次修改稱之為“19條修改”。提出19條修改規定的期限是:國際檢索報告傳送日起2個月,或者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以后到期為準。超過該期限,但是在國際公布技術準備工作完成前達到國際局的,國際局可認為是在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了修改。申請人應當直接將19條修改文件提交至國際局,若申請人向其他國際單位提出該修改的,國際單位會將其轉交給國際局。對于宣布不作國際檢索報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不能通過條約第19條對其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二. 什么是34條修改?向哪里提交?
PCT第34條規定,在國際初步審查開始前以及審查過程中,直至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準備完畢時,申請人可以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通常這次修改稱之為“34條修改”。申請人應直接將34條修改文件提交至主管國際初審單位。
三.34條修改與19條修改的區別是什么?
|
|
19條修改 |
34條修改 |
|
提出期限 |
國際檢索報告寄出之日起2個月或國際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 |
優先權之日起22個月或國際檢索報告(或宣布不制定國際檢索報告的通知)傳送之日起3個月內 |
|
修改范圍 |
權利要求書 |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 |
|
修改目的 |
國際公布,獲得臨時保護的目的 |
獲得更有利的關于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