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錯誤”是指申請文件的內容不是原本想要呈現的內容,并且除了建議更正的內容之外不可能是其他更正內容的錯誤。該錯誤對于申請人和更正該錯誤的主管國際單位都應當是明顯的。
對于申請文件中的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以及其他后提交文件,申請人可以提出明顯錯誤更正,但以下內容除外:
①遺漏的國際申請一項或多項內容,或者國際申請的一頁或多頁,即使是由于在提交國際申請時(例如復印或裝訂時)的明顯疏忽造成的;
②摘要中的錯誤;
③根據條約第19條修改的錯誤,除非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有權許可該錯誤更正的主管單位;
④優先權要求或者改正或增加優先權中的錯誤,且更正錯誤可能導致優先權日期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