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4W101921
專利權人:賽爾金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南京卡文迪許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專利號:ZL97180299.8
發明名稱: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鄰苯二甲酰亞胺和-1-氧異二氫吲哚及降低腫瘤壞死因子α的方法
審查決定號:21646
審查結論:全部無效
推薦處室:化學申訴一處
合議組成員:王曉東(主審員);吳紅權(組長);尹俊亭(參審員)
【案情】
請求人南京卡文迪許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就專利權人賽爾金有限公司的第97180299.8號發明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本案專利涉及用于治療血液腫瘤的來那度胺化合物。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21646號無效決定,認定全部權利要求均不具備創造性,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決定要旨】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專利文件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所作的技術貢獻,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判斷其該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客觀事實基礎。申請日后補交的實驗證據可以用來驗證或者補充證明專利文件已經公開的技術效果,但不能改變該事實基礎。
專利權人通過補交實驗證據來主張專利具有某種(或某種程度)技術效果能否被接受,通常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意圖證明的技術效果是否能夠由該實驗證據得以證實;二是該技術效果是否可以由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原始專利文件公開的內容得到確認。如果該實驗證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在原專利文件中沒有記載,在創造性判斷中則應當對其不予考慮。
案件五:“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鄰苯二甲酰亞胺和-1-氧異二氫吲哚及降低腫瘤壞死因子α的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