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4W103375
專利權人:國立大學法人京都大學
無效宣告請求人:劉蕾雅
專利號:ZL200680048227.7
發明名稱:核重新編程因子
審查決定號:26398(審查決定瀏覽)
審查結論:部分無效
推薦處室:醫藥生物申訴二處
合議組成員:尹昕(組長);史晶(主審員);王榮霞(參審員)
【案情】
請求人劉蕾雅就專利權人國立大學法人京都大學的第200680048227.7號發明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26398號無效決定,認定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5條和第26條第4款的規定,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決定要旨】
對于涉及既可直接從胎兒獲得,也可商購獲得的細胞的發明,如果該發明的目的之一即為避免從胎兒獲取某種細胞而導致的倫理問題,同時說明書中沒有涉及任何對胎兒進行操作的內容,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認現有技術中存在可商購獲得所述細胞的途徑,則應當認為說明書已從整體上排除了直接從人胚胎中獲取相應細胞的技術內容,不應當將相關內容解釋為直接從胎兒獲取。對于不具有發育全能性的人類細胞而言,如果其獲得及制備不涉及任何破壞或使用人胚胎的方法和操作過程,則所述細胞本身及其制備沒有涉及人胚胎的工業或商業目的的應用,不能因為發明具有某種潛在應用的可能性而認定其違反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倫理道德和行為準則。
案件一:“核重新編程因子”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