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4W103278、4W103406
專利權人:貝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付磊、王露
專利號:ZL03108814.7
發明名稱:新型作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
審查決定號:27258(審查決定瀏覽)
審查結論:部分無效
推薦處室:化學申訴二處
合議組成員:李亞林(組長);蘭琪(主審員);孫卓奇(參審員)
【案情】
請求人付磊、王露就專利權人貝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3108814.7號發明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27258號無效決定,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決定要旨】
在對于權利要求中通式化合物取代基的定義是否修改超范圍的審查中,應重視實施例所給出的技術信息,如果實施例中絕大部分化合物的取代基均為某一種類型,那么實施例就給出了該取代基為此類型的修改指引,應允許基于實施例對于取代基的定義修改為該類型,同時,這樣的修改不會導致將申請日時未完成的發明內容補入專利文件中,不會導致申請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在通式化合物的創造性審查中,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為判斷主體,基于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技術發展的脈絡與趨勢,考察申請日前是否有動機對現有化合物的結構進行改進,而非閱讀發明之后考慮是否具有改進的可能,以避免落入“事后諸葛亮”的誤區。此外,對于高度依賴技術支持、技術革新以及療效決定市場的新藥領域而言,在排除銷售手段、廣告宣傳等非技術因素影響的情況下,藥物在商業上的成功是佐證其發明具有創造性時應予考慮的因素,因為這樣的成功往往是技術上取得顯著進步的標志。
案件二:“新型作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的稠合的喹唑啉衍生物”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