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4W103273
專利權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布賴漢姆婦女醫院、達納-法伯癌癥研究公司、俄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
無效宣告請求人:江蘇豪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專利號:ZL01817895.2
發明名稱: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
審查決定號:27371(審查決定瀏覽)
審查結論:全部無效
推薦處室:醫藥生物申訴一處
合議組成員:李人久(組長);郭婷(主審員);潘駿、劉萍、董麗雯(參審員)
【案情】
請求人江蘇豪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專利權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等的第01817895.2號發明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27371號無效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但不具備創造性,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決定要旨】
對于以“某物質在制備用于治療某疾病的藥物中的應用”形式撰寫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治療某疾病”應理解為對患有某疾病的患者進行治療,其中“患者”既包括病人,也包括動物患者。盡管如此,在說明書中提供臨床試驗數據并不是為此類醫藥用途權利要求提供支持的唯一方式,在說明書中提供體外細胞實驗或動物模型實驗也是可選方式,但采用這些方式時應達到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提供的內容能夠預期該物質具有所述用途和/或效果的程度。
關于醫藥用途發明的新穎性,如果現有技術公開的內容不能反映該物質能夠有效治療所述疾病患者的確切結論,則該醫藥用途發明具備新穎性。
對于醫藥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時,不僅需要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嘗試采用某物質治療某疾病,即考慮是否會嘗試技術方案本身,還應考慮該嘗試是否有合理的成功預期,成功預期屬于合理時即可,并不需要“絕對的成功預期”。
案件三:“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