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4W102506
專利權人:株式會社尼康
無效宣告請求人:卡爾蔡司SMT股份公司
專利號:ZL200480012069.0
發明名稱:投影光學系統、曝光裝置及曝光方法
審查決定號:26658(審查決定瀏覽)
審查結論:部分無效
推薦處室:光電技術申訴二處
合議組成員:李雋(組長);王蕊娜(主審員);扈燕(參審員)
【案情】
請求人卡爾蔡司公司就專利權人株式會社尼康的200480012069.0號發明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26658號無效決定,其中認定部分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宣告其專利權部分無效。
【決定要旨】
判斷一項申請能否享有優先權應單獨對比,判斷在后申請中各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否分別清楚地記載在一份在先申請的文件中。所謂清楚地記載,并不要求在敘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闡明了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即可,但如果在先申請對上述技術方案的某一或者某些技術特征只做了籠統或含糊的闡述,甚至僅僅只有暗示,而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增加了對這一或這些技術特征的詳細敘述,以致于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知曉的知識亦不能從在先申請中直接和毫無疑義地得出,則在后申請不能享有該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判斷者應站在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水平,將在先申請文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從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效果等方面進行整體對比,判斷在后申請的主題能否從在先申請中直接和毫無疑義地得出,認定在先申請與在后申請是否涉及相同主題。
如果在后申請要求了多項優先權,且其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兩件或者兩件以上在先申請中分別記載的不同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概括或組合而成,則不能享有優先權。
案件五:“投影光學系統、曝光裝置及曝光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