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4W104838/4W104839/4W104840
專利權人: 華為終端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專利號:ZL201010104157.0
發明名稱: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
審查決定號:31835(審查決定瀏覽)
審查結論:維持有效
合議組成員:喬凌云(主審)、易紅春(組長)、董杰(參審員)
【案情介紹】
請求人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就專利權人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號發明專利權分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本案專利是2016年5月以來,華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知識產權大戰系列案件之一,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高度關注。該專利侵權案件的一、二審判決均認定三星公司構成專利侵權,應賠償華為公司8000余萬元。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3183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上述無效決定。該案涉及的無效理由眾多,證據類型復雜多樣,在互聯網證據的認定以及權利要求的理解等方面頗具典型性。
【典型意義】
本案決定詮釋了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整體把握發明實質,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進行合乎發明實質的理解,為新穎性、創造性的評價提供客觀基礎;同時在互聯網證據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的認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對于互聯網證據的公開時間的認定,可以根據該證據的公證時間、上傳時間及大型網站的時間公布規律進行推定。
【決定要旨】
對于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技術特征的理解,應從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出發,從整體上明確上述技術特征的準確含義后,再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從而得出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結論。
對于視聽資料證據的公開的時間的認定,可以根據該資料的公證時間、視聽資料中記載的時間及大型網站的時間公布規律進行推定。
案件一:“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