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海雪耐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
主要經營場所:上海市嘉定工業區葉城路925號A區V95
實際經營場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2875號康琳大樓803A
經查,上海雪耐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上海雪耐)主管吳某為招攬商標代理業務,利用電腦系統自帶的畫圖軟件,采用“選擇”及“文本”功能鍵的組合方式或者復制粘貼方式,編輯需要修改的內容,偽造、變造了《商標續展通知書》《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商標駁回通知書》等8類原商標局公文,并指派兩名業務員通過微信和騰訊QQ發給有關企業負責人,兩名業務員在發現該主管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事實后,仍接受其指派,使用上述偽造、變造的公文,先后欺騙100家企業和6名個人辦理了相關商標代理業務,并收取費用。上述偽造、變造的公文文頭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套用原商標局正式公文格式,填寫虛假內容,文尾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紅色印章,共126份,經商標局鑒定均系偽造或變造。其中13份《注冊類別補正通知書》、4份《商標續展通知書》、1份《變更補正通知書》、1份《轉正補正通知書》、74份《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為偽造公文;其余23份《申請受理通知書》、9份《商標駁回通知書》和1份《部分駁回通知書》為變造公文。
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經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上海雪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罰款10萬元的處罰;分別給予兩名相關業務員警告并罰款的處罰;主管吳某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后,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該機構主管吳某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提起公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以上罪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經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查處情況通報我局,并請我局依法停止受理上海雪耐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上海雪耐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商標代理處理意見的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0〕1號),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上海雪耐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由在案證據可知,上海雪耐偽造、變造了文頭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文尾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紅色印章的公文共8類126份,欺騙企業100家,個人6名。偽造、變造公文數量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且“情節嚴重的”之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永久停止受理上海雪耐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并在我局網站予以公告。
上海雪耐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