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名稱為“用于傳送上行鏈路信號的方法”(專利號:ZL200880112278.0),專利權人為光學細胞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奧普蒂斯公司),無效宣告請求人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公司)。
本專利涉及LTE系統中上行鏈路信號的傳輸方法,LTE技術是目前4G通信標準的核心技術。奧普蒂斯公司利用持有的多件涉及4G核心技術的專利對多家通信行業巨頭提起侵權訴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專利糾紛。本案是奧普蒂斯公司與華為公司專利糾紛系列案件中的一件。
本案審理過程中,華為公司與奧普蒂斯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對創造性審查中所引用的對比文件能否構成現有技術的判斷,具體涉及到對本專利優先權是否成立的核實。在無效宣告請求階段,通常要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及所依據的證據對專利優先權進行核實。涉案專利要求了4項外國優先權,無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對其中3項優先權的核實。
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本專利的優先權成立,請求人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均不足以宣告專利權無效,作出了第3990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典型意義】
該案準確詮釋了在判斷優先權是否成立時,應當注重技術方案的整體性,基于對技術方案的實質性把握,從本領域技術人員所掌握的專業知識的角度進行深入分析,準確判斷是否屬于“相同主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