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名稱為“吡咯取代的2-二氫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劑”(專利號:ZL01807269.0),專利權人為蘇根有限責任公司、法瑪西亞普強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請求人為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
本專利涉及一種新型的口服多靶點抗腫瘤藥物——舒尼替尼,是該領域的核心化合物專利。“舒尼替尼”(商品名:Sutent)于2006年獲得美國和歐洲批準,廣泛用于腎癌一線治療,并于2008年在我國上市,截至目前,已獲全球100多個國家批準。“舒尼替尼”在我國的專利最早于2021年到期,國內多家企業開始積極布局該領域,包括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均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了藥品上市注冊申請。
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24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評價化合物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諸多焦點問題。我國《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專利申請要求保護一種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對比文件里已經提到該化合物,即推定該化合物不具備新穎性。該案對于判斷現有技術是否“提到”所述化合物,也即對現有技術公開內容的認定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審查思路。同時,該案還涉及在創造性判斷中對有益的技術效果產生爭議時,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該案的審理突出強調了無效程序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