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二十一世紀以來,世界主要戰略力量格局發生顯著變化,多極化政治格局深入發展。在此背景下,逆全球化、貿易保護主義與民粹主義抬頭,推動大國戰略博弈加劇。以特朗普政府為首的西方勢力對我國經濟、科技發展進行了強力遏制與打壓,其接任者拜登政府亦延續了強硬的對華政策。《2021年戰略競爭法案》成功提交美國國會參議院審議,標志著美國兩黨對華政策合流。這項法案涉及政治、經濟、科技、軍事、意識形態等多個領域,意圖在前沿科技、聯盟和伙伴、西方價值觀、經濟治國方略(Economic Statecraft)以及戰略安全領域與中國開展長期全面戰略競爭。
隨著國際競爭格局的演化,非傳統安全因素逐步涌現,并在總體國家安全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 各類安全因素相互交織、相互影響,對國家安全治理提出重大挑戰。在諸多非傳統安全因素中,知識產權安全備受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中強調, “要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盡管有關知識產權安全的實踐已經展開,但相關研究還比較缺乏,理論深度較為薄弱,難以支撐相關實踐工作的開展。
一、文獻綜述
當前,國家安全的相關研究都圍繞總體國家安全觀展開。總體國家安全觀由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提出,是新時代黨中央對我國面臨的各種安全挑戰的系統回應 。總體國家安全觀對于完善國家安全體制機制,加強國家安全能力建設,推進國家安全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學術界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對生物安全、數據安全以及意識形態安全等各類安全要素開展了研究。
首先,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論先進性體現在其“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這一總體性特征不僅蘊含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唯物辯證法與當代系統科學的系統思維,還彰顯了中國傳統文化仁愛善良和以民為本的價值取向。其次,總體國家安全觀辯證地認識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強調“發展是安全的基礎, 安全是發展的條件”,從而放棄追求絕對安全,保障相對安全。最后,總體國家安全觀倡導“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區域安全理念,從“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高度,開辟出一條基于合作與信任的現代安全新理念。
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構建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提供了理論依據,但目前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知識產權安全研究還比較缺乏。現有研究主要從“風險管理”的視角,探討知識產權與國家安全的關系。在風險識別方面,一些早期研究識別出的風險受限于當時的歷史環境,已不符合我國現狀。例如,有學者在2004年指出,我國專利擁有數量、類型及所屬技術領域全方位落后于國外申請人,因而危及我國經濟安全。在風險評估方面,知識產權信息分析與評議構成了評估的基礎。例如,丁明磊等認為應當將知識產權安全評議工作作為重大科技項目管理中的一項嵌入式支撐性工作;何煉紅指出應當圍繞產業創新鏈進行知識產權安全預警分析,在專利信息分析基礎上開展知識產權風險評估。在風險防控方面,吳瀟菲提出了擁有和保護核心技術、規避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嚴格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等措施。
從構建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的角度看,現有研究著眼于特定知識產權安全風險的防范,未能從治理的高度系統回應知識產權安全治理應當“治理什么”“誰來治理”以及“如何治理”三個基本問題。本文認為,回答這三個問題需要從本體論層面加深對“知識產權安全”的認識。只有明確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特征及定位,才能有效構建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從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來看,不同安全風險在產生時點、產生原因及應對方式上差異較大,缺少類型化的理論體系使治理對象難以系統化。從知識產權安全的特征來看,準確把握其特征是提升安全治理績效的前提。從知識產權安全的定位來看,只有明確知識產權安全與國家安全其他要素的關系,才能使知識產權安全治理工作融入總體國家安全治理體系,從而產生協同效應。
二、我國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
知識產權安全是近期涌現的一種非傳統安全要素。早期的研究者將知識產權視為影響經濟安全的一個要素,而非獨立的國家安全子領域。在官方話語中,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第一次從頂層設計的層面將知識產權與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聯系在一起。對知識產權安全內涵的探究,回答的是“治理什么”這一基礎問題,其結論將引領新的安全政策與資源分配,對我國知識產權安全的實現有著深遠影響。
研究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應當追溯“知識產權安全”概念的生成邏輯,即知識產權問題的安全化(securitization)歷程。知識產權從私權到具備國家安全屬性,是美國多任政府推動的結果。1984年,里根政府推動了知識產權作為私人利益與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融合。小布什政府時期,知識產 權作為網絡安全戰略的關鍵要素,成為強化網絡監管的重要理由。奧巴馬政府將應對“竊取知識產權”作為其任期內網絡安全戰略最重要的目標之一。在特朗普政府執政期間,知識產權問題逐漸成為中美經濟與科技博弈的主要議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中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所占篇幅和重要性可見一斑。與之前歷任美國政府相比,拜登政府的對華知識產權政策愈發強硬。從不滿中國政府未能充分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電影、軟件、音樂等),到美國官員公開指責中國政府應對所謂的“竊取知識產權”負責,再到通過法案直言所謂的中國“竊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逐漸由私人糾紛上升為國家安全問題。
國家間競爭范式的轉變為知識產權注入了國家安全的內涵。知識產權安全的興起,源于知識經濟時代國家間競爭由傳統軍事競爭向經濟、科技競爭的轉變。這是因為發生了兩方面的變化:一是各國學會了如何實現經濟的迅速增長;二是包括核技術在內的軍事科技也遠比從前更有破壞性。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中國崛起成為新興大國,還是美國維持其霸主地位,其實現的根本路徑是經濟競爭, 這是當代國家間競爭范式的根本性轉變。傳統觀念中,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而私權通常與國家安全無關。國家間競爭范式的轉變,增強了私營部門在國家安全領域的作用和地位。新范式下,國與國之間的競爭逐漸演化為頂尖企業之間、關鍵產業之間的競爭。在此背景下,知識產權作為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成為國家競爭中的關鍵因素,對一國的科技安全、經濟安全以及其他許多領域的安全和利益問題都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
以知識產權為工具的國家間競爭涉及整個知識產權發展鏈條,包括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與保護三個環節。在上述環節中,不僅外部因素可能帶來安全威脅(例如,美國對華的“卡脖子”戰略 等),內部因素如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反壟斷執法機制不完善等也可能造成安全風險。因此,知識產權安全是指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各環節(存在與發展)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從知識產權發展的各個環節來看,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知識產權創造環節的安全;(2)知識產權運用環節的安全;(3)知識產權保護環節的安全。從知識產權安全威脅因素來看,每一環節的安全既涉及外部因素也涉及內部因素。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之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的。從風險產生的角度來看,單一的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外部惡意行為都是安全風險發生的原因,在特定情況下,兩者共同作用甚至可能產生更大的安全風險。因此,基于知識產權安全的三個環節與內外兩方面因素,可以將“缺少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管理機制不完善”“知識產權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不完善”等風險產生機制及環節存在差異的知識產權安全問題納入知識產權安全內涵的基本框架。這一框架不僅能夠整合當前較為典型的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還能為發現新的知識產權安全風險提供分析框架。下面結合典型的知識產權安全風險對本框架進行說明。
(一)創造環節的安全
知識產權創造環節的安全是指創造知識產權所需的原始資料、創造過程及各保護形式的智力成果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創造環節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從內部因素來看,創造環節的典型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重大關鍵技術研發的技術路線選擇風險。例如,在投入巨額研發經費前,應當對選擇的技術路線是否存在知識產權障礙進行充分論證。二是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研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與關鍵數據的泄露風險。三是重大科技成果保護模式選擇錯誤的風險。具體而言,若選用專利制度保護相關成果,應保障專利申請質量,避免技術方案被外國競爭者輕易規避;如采用技術秘密方式保護,應完善相關保密體制機制,做好防范反向工程的措施。四是重大關鍵技術的知識產權權屬風險,尤其是在國際科技合作中,要謹防簽訂的知識產權相關協議不當給我國造成的損失。
從外部因素來看,一是要警惕外國公司利用我國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獲取專利后,在相關領域限制我國的自主研發和商業化利用,并收取高昂的費用。二是要防止外國主體采取非法手段獲取我國 核心技術方案和商業秘密等。三是要通過專利導航、專利權無效、獲得許可等多種手段,選擇適當的技術路線規避外國企業的專利封鎖和專利陷阱。
(二)運用環節的安全
知識產權運用環節的安全是指知識產權的實施、許可、轉讓等過程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運用環節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從內部因素來看,運用環節的典型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現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立法層級較低且缺乏具體審查細則,容易產生重大關鍵技術流失的風險。二是國家資助科研項目中知識產權的轉移轉化機制不完善, 在推動高校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中,容易產生國有資產流失風險。三是對外國主體濫用知識產權侵害我國企業利益缺乏規制的風險。現行的知識產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存在規范不明確、執法力量不足、執法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導致我國企業在受到侵害后難以獲得充分救濟。
從外部因素來說,一是外國投資者通過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或企業并購等方法獲取涉及我國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的風險。此種風險并不局限在專利領域,在商標領域同樣可能發生。過去數十年間,外資在并購我國本土企業過程中,采取“斬首”戰略,把并購目光瞄準我國各行業內的龍頭,許多發展勢頭良好的民族品牌在被收購后遭到了閑置,最終逐漸喪失了市場份額和知名度。二是外國主體潛在的知識產權濫用風險(如壟斷、不正當競爭)。例如,對中國企業收取歧視性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用,不合理的交叉許可和強制性回授條款等。三是外國公司將可能不具備技術價值、不符合我國技術發展路線的知識產權包裝成高端技術,并高價賣給我國企業帶來的經濟風險。四是外國政府運用行政命令等手段,強迫我國企業進行技術轉讓的風險。例如,特朗普政府曾以危害國家安全為借口,強迫TikTok公司將包括核心算法在內的相關資產出讓給美國公司。
(三)保護環節的安全
知識產權保護環節的安全是指在知識產權的維權、確權及糾紛應對等環節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保護環節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從內部因素來看,保護環節的典型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核心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足的風險。隨著我國科技發展的進步,企業擁有越來越多的高質量知識產權,但相關權益在被侵犯后往往不能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而這可能會系統性地損害我國的創新生態。二是知識產權全球治理能力不足的風險。一方面,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水平與我國的知識產權全球治理能力并不匹配,這種錯位可能導致新的全球性知識產權協議不符合我國 的發展利益;另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全球治理能力的不足還表現為,缺乏域外司法協作和長臂管轄機制,進而導致我國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難以得到他國法院認可,我國關鍵企業在世界范圍的合法競爭利益自然就無法得到保障。
從外部因素來看,保護環節的安全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知識產權政策風險。其中一些所謂的保護美國知識產權的政策實際上為美國政府超越司法程序直接制裁我國企業提供了便利。例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2021年4月表決通過的《2021年戰略競爭法案》中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者名單”條款,就可以不經司法審判直接對我國企業予以制裁。二是外國法院無視國際禮讓、公平等原則,通過司法手段損害我國企業正當利益的風險。例如,英國最高法院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案”中,主動裁決無線星球公司專利組合的全球許可費率條款,違背了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給我國無線通信企業的發展以及司法管轄帶來巨大沖擊。三是外國政府及企業針對我國企業發起的知識產權調查和訴訟風險。例如,美國針對我國產業和關鍵企業發起的知識產權訴訟、337調查等。
三、知識產權安全的特征
知識產權安全具有區別于國家安全其他要素的特征。知識產權安全的特征源于知識產權的屬性,對回答“誰來治理”“如何治理”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首先,知識產權安全的指涉對象和治理主體具有公私混合性。傳統國家安全的指涉對象和實施主體通常都是國家和政府。隨著國家間競爭的重心由傳統軍事競爭向經濟、技術競爭轉移,非傳統安全因素如知識產權安全等由此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非傳統安全因素的典型特征是國家安全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融合。這就導致了非傳統安全要素的風險來源比傳統安全更加多元化。例如,經濟安全的風險就可能來自跨國公司,這與軍事安全存在顯著區別。作為非傳統安全因素的知識產權安全風險既可能來自于國家,也可能來自于私人主體,抑或二者協同。例如,我國ICT產業面臨的不合理乃至歧視性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用就是源自私人主體的國家安全威脅;又如美國針對我國企業發動的337調查,就屬于公私協同造成的國家安全風險。正是由于安全威脅來源的混合性,知識產權安全的治理也依賴于國家與本國私營部門在戰略、管理、情報等方面的協同。
其次,知識產權安全風險具有傳遞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而由于創新與國家安全的各個領域都有著深刻的聯系,因此,知識產權安全領域的風險會傳遞到國家安全其他領域。在經濟領域,創新是驅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安全領域的風險容易傳遞到經濟 領域。當前,我國在芯片領域核心技術的缺乏,導致美國可以通過“卡脖子”戰略壓制我國高科技公司的快速發展。例如,中興公司為了解除美國政府禁止美國供應商與中興公司進行商業往來的禁令, 支付了巨額罰款。又如,美國政府針對華為公司的全面禁令更是直接將華為逼入了“無芯可用”困境。在國防領域,國防科技的創新與我國的軍事裝備和戰略能力密切相關,未經安全審查披露發明創造信息或轉讓有關專利會對國防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相似地,科技安全、文化安全、衛生安全、糧食安全、乃至政治安全都可能因知識產權安全問題而受到沖擊。
最后,知識產權安全的治理方式具有法治性。與國家安全其他要素的治理方式相比,知識產權安全的治理更加依賴法律規范。這是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其創造、運用與保護都依賴于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與此同時,知識產權又是一種私權,在法學理論上屬于私法,而私法的基本原則 是“法無禁止即自由”。例如,在一般情況下,我國企業將自身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給外國主體,是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如果有關部門認為該交易可能有損國家利益需要進行安全審查,則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將有損我國營商環境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穩定性。
四、知識產權安全的定位
明確知識產權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定位,對構建符合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 系具有重要意義。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一個動態、系統且有機統一的安全理論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論述構成了相關理論體系的頂層設計,“總體性”科學地總結了各個安全領域與安全 因素之間的重疊、交叉,但目前還沒有公認的總體國家安全體系架構。學術界正積極地從各專業視角對總體國家安全體系進行發掘、建構與闡釋,現階段討論知識產權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準確定位存在理論困難。一種比較務實的做法是討論知識產權安全與主要國家安全要素之間的關系,以明確 其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相對位置。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維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國家創新事業、創新活動的安全。有學者進一步指出,知識經濟時代條件下,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效果,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的繁榮。因此,知識產權安全與經濟安全和科技安全聯系最為緊密。知識產權的多元屬性為我們理解知識產權安全與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的關系提供了視角。
在資源基礎理論視角下,知識產權是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主要手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及保護環節的安全與經濟高質量發展、經濟安全密切相關。在大國競爭的主要形式逐漸演化為頂尖企業的競爭時,高質量知識產權既是保障經濟安全的主要手段,也是獲取經濟回報和進一步研發投資的保障。例如,5G標準必要專利就為華為公司在極其逼仄的國際環境下,保障了華為公司的部分國際市場和利潤,為參與下一代通訊技術研發奠定了經濟基礎。
在權利與制度視角下,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發展成果的主要途徑,也是激勵科技創新的重要機制。首先,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自主可控是科技安全的主要目標之一。這一目標的實現不僅需要依靠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還有賴于專利制度、商業秘密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其次,知識產權制度規定的排他性權利、專利披露制度、職務發明獎酬制度,是科學技術系統協調運行的核心機制。換言之,知識產權制度在激勵發明人、減少重復研發、平衡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最后,知識產權安全需要以科技自立自強為前提。正如林肯所說,專利制度就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在此意義上,知識產權安全與科技安全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綜上,知識產權制度激勵了科技創新,科技創新的成果通過知識產權得以運用、保護,獲取的經濟利益又保證了新一輪的研發投入,從而產生新的技術成果。可見,知識產權安全是這一循環的關鍵要素。除此之外,知識產權安全還與國家文化安全、衛生安全、國防安全、糧食安全乃至政治安全存在聯系(具體聯系如圖1所示)。
圖1 知識產權安全與其他國家安全的聯系示意圖
五、我國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的構建
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特征及定位綜合回應了治理對象、治理主體與治理路徑等問題,是構建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的基礎。其對應關系如圖2所示。
圖 2 知識產權安全本體論與治理體系關系示意圖
從治理對象來看,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從知識產權創造環節安全、運用環節安全及保護環節安全的角度回應了“治理什么”這一問題;從治理主體來看,知識產權安全的公私混合性特征表明國家應當與私權主體協同治理知識產權安全風險;從治理路徑來看,知識產權安全的法治性特征,表明了知 識產權安全法律制度在知識產權安全治理中的主體作用。而知識產權安全的傳遞性特征及其與其他主要國家安全要素的關系,則確定了知識產權安全戰略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基于此,在戰略層面,我國應當制定全局性的知識產權安全戰略;在法律制度層面,我國應當加緊完善知識產權安全相關的法律與政策;在產業層面,我國應當著重建立知識產權海外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在企業層面,我國應當推動企業建立內部知識產權安全合規體系。
(一)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安全戰略
我國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安全戰略,為正在進行和即將展開的戰略競爭奠定安全基礎。可以考慮在最新版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中加入有關國家安全的內容,明確我國的知識產權安全法律、政策的制定規劃,應對外部知識產權安全威脅。國家知識產權安全戰略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首先,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由于知識產權安全風險的傳遞性,知識產權安全的治理不能僅顧及知識產權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其治理過程應考慮知識產權風險的演化與傳遞對國家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糧食安全等國家安全其他領域造成的影響。例如,在專利轉化率低的真正原因不甚明確的情況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設的“產權激勵”條款,可能導致由國家財政資助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的科技項目所產生的專利權流失到個人手中,進而被外國控制,形成知識產權安全風險。如果該專利具有重大經濟價值,導致產業鏈發展受到制約,則可能危及經濟安全。若該專利是某重大科技成果的基礎專利,則我國后續研發成果的實施都將受其制約,進而形成科技安全風險。
其次,要堅持安全與發展平衡的理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要“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堅持安全與發展平衡的理念就是要避免在知識產權安全工作上“一刀切”。例如,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中,如何制定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安全審查程序、標準及材料都與我國知識產權發展工作密切相關。過于繁瑣的知識產權安全審查程序、過于嚴苛的審查標準、過于復雜的審查材料都會影響我國營商環境的優化,違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時損害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最后,要堅持基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知識產權國際安全理念。當前,部分西方國家奉行實用主義政策,安全觀念仍停留于零和博弈的傳統認識,而一些中小國家采取傳統的大國平衡術,試圖通過調動和利用大國安全矛盾受益。基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知識產權國際安全理念是對西方國際安全觀的超越。它昭示了中國制定對外政策和處理國際安全問題的價值觀和基本原則。這一理念表明,在我國倡導的新型國際關系下,合作的安全、共同的安全、可持續的安全是能夠實現的。我國支持本國疫苗企業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讓、開展合作生產,就是對這一理念的踐行。
(二)完善知識產權安全法律制度與政策
知識產權安全法律制度是知識產權安全治理的主要手段。運用法治手段治理知識產權安全問題是知識產權安全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現行知識產權安全規范較為原則且法律層級過低,難以應對復雜的國際知識產權安全環境。以2018年發布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為例,首先,其發文機關為國務院辦公廳,效力級別與其保護的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不相匹配。其次,該辦法規定的負責安全審查的主體層級不一,且分管部門過多;中央、地方的權責不清晰;具體的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工作責任留給各審查部門自行決定。這可能導致過于謹慎的審查傾向,從而不利于我國知識產權事業走向國際化。此外,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制亦有待完善。盡管2019年1月4日出臺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知識產權反壟斷領域相關規定的缺失,但其作為政策文件,不具備指導司法適用的規范地位。
完善知識產權安全法律制度應當抓住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制定窗口。現有各知識產權部門法以私法規范為主體且均在近期有過修改,在其中加入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款較為困難,也違背民法的體系性要求。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再次提出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的問題。知識產權基本法“對知識產權事務中的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問題作出規定,為知識產權的現代化國家治理以及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戰略實施,提出法律上的活動依據和行為準則,是為公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作為公法的知識產權基本法應當承接知識產權安全治理的主要規范,明確公權力介入私權運行的基本原則,同時以立法鏈接的方式,賦予有關機關制定具體知識產權安全審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權力,從而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安全治理法律體系。
(三)建立關鍵產業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
建立關鍵產業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是私權主體參與知識產權安全治理的重要路徑。當前,我國尚未建立統一協調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制度,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預警機制缺乏普及性、權威性、約束力。由于美國等西方國家咄咄逼人的知識產權安全政策,我國在光刻機、芯片、操作系 統、航空發動機短艙等關鍵行業面臨的知識產權安全風險凸顯,建立關鍵產業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迫在眉睫。
由于知識產權安全威脅的來源既可能是國家也可能是私權主體,在產業層面建立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是較為合理的選擇。一方面,企業在海外遭遇知識產權訴訟可能是正常的商業競爭行為,但如果同一產業的很多企業都在海外遭遇知識產權訴訟,則應當關注該行為對我國知識產權安 全造成的風險。另一方面,以產業聯盟的形式建立知識產權安全風險預警與應急機制能夠較好地整合企業層面的信息,同時實現與主管部門的有效溝通。在具體的機制構建方面,相關機制應當包括知識產權安全信息搜集與處理機制(例如,主要國家的知識產權安全政策監測機制),還應包括行業糾紛預警與應急機制(例如,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的介入機制等)。
(四)構建企業知識產權安全合規體系
構建企業知識產權安全合規體系是私營部門參與知識產權安全治理的重要方式。如前文所述,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決定了企業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安全治理的必要性。以合規激勵、督促企業進行自律管理,進而彌補、配合國家法律規范,是現代監管理念的最新發展。目前,在中央企業全面推動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為知識產權安全合規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知識產權安全合規的基礎是有“規”可合。因而,完善知識產權安全法律制度與政策是企業知識產權安全合規的前提。在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國家間競爭工具的時代,增強企業知識產權安全合規意識、完善企業相關合規流程、明確企業合規義務是國家知識產權安全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首先,應當增強企業的知識產權安全合規意識,在出口高新技術產品、轉讓關鍵技術、參與并購等環節,審慎評估知識產權安全風險,依法向有關單位申報、備案并接受安全審查;其次,在涉及知識產權安全的業務流程中設置合規審查節點,禁止推進任何未經合規審查的業務流程;最后,應當明確內部管理人員的合規義務與相應的責任。
結語
知識產權與國家安全的研究并非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早期研究關注知識產權制度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尚未形成獨立的知識產權安全概念,難以回應當前日益復雜的國際安全形勢。隨著美國國會參議院《2021年戰略競爭法案》《無盡前沿法案》等諸多法案的提出,我國面臨的知識產權安全外部環境進一步復雜、惡化。在此背景下,本文結合總體國家安全觀,從本體論層面探討了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特征與定位,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了我國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
隨著知識產權在國家競爭中戰略地位的提升,研究知識產權安全基本理論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探究知識產權安全的內涵是防止知識產權問題過度安全化的基礎。泛化的安全話語不僅沖擊現有的學術概念體系,同時還可能限制正常的知識產權市場活動,從而導致營商環境受到破壞。其次,明確知識產權安全的特征對于提高知識產權安全認識,選擇知識產權安全治理路徑具有指引作用。例如,知識產權安全的公私混合性特征就提示了私營部門在知識產權安全風險治理中的關鍵作用。最后,分析知識產權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定位有助于把握知識產權安全風險在國家安全體系的傳導機制,理 解知識產權安全在總體國家安全體系中的關鍵地位。
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知識產權安全研究是一個系統工程,本文在知識產權安全研究中運用總體性思維,發展深化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理論內涵。并且,對知識產權安全的討論也可為科技安全、經濟安全等其他重大國家安全的研究與治理提供借鑒。本文是對知識產權安全基本理論的 初步探索,相關理論與實踐問題仍需要從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情報學、國家安全學等角度予以分析。尤其是中長期知識產權安全戰略部署、平衡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管理制度、完善的知識產權反壟斷制度與政策措施、有效的域外管轄與司法協同機制乃至公私協同的知識產權安全治理體系等問題都有待更深入的探討。未來的工作應當考慮外部主要國家知識產權安全政策的變化,結合我國已經開展的安全治理實踐開展研究。(作者單位: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