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廣州市眾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CJRGD22
法定代表人:羅溜溜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河村北路8號619
經查,廣州市眾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創公司)代理的多個申請人存在以相同的名稱登記公司并注冊他人名下商標的行為。截至2020年5月20日,眾創公司共代理1059件商標注冊申請,分屬于190個商標申請人,其中58個存在以下情況:申請人通過在美國科羅拉多州、英國倫敦、中國香港等地登記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名稱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眾創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眾創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635件商標注冊申請,其中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標數量224個。在實施上述代理行為過程中,眾創公司主管人員羅溜溜與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負責,包括簽訂商標代理委托書,收集資料并進行形式審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等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眾創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眾創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眾創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6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溜溜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0000元。鑒于該案涉及面廣、影響程度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將上述案件查處情況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由在案證據可知,眾創公司受境外58家公司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224個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干擾商標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同時其行為對部分在先公司產生嚴重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之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眾創公司送達了《關于廣州市眾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處理意見的告知書》,告知眾創公司擬對其作出“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眾創公司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停止受理眾創公司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眾創公司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