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成都正華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8395133106D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1日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槐樹店二路128號魯能大廈8樓808號
負責人:李蕊
合伙人:李蕊、郭艷艷
經查,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成都正華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成都正華”)先后50次,以“返點”“回扣”等名義向四川省射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管理股原股長郭某行賄141625元。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成都正華介紹業務,并在申報專利獎勵資金等事項上為成都正華提供幫助。
2013年至2017年,成都正華業務員陳某與郭某等人共編造實用新型專利231項。2014年至2019年11月,據此申報并領取四川省遂寧市射洪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獎勵資金69.3萬元。
射洪市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涉嫌受賄罪和貪污罪、陳某涉嫌貪污罪提起公訴,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刑事判決,認定以上罪名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2021年10月15日,成都正華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11月30日,我局舉行了聽證。
我局認為,成都正華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射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管理股原股長郭某行賄141625元,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專利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向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之情形。
成都正華業務員陳某與郭某等人共編造實用新型專利231項,據此騙取射洪縣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獎勵資金69.3萬元,非法占用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同時,成都正華委派不具有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的業務員陳某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上述行為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之情形。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成都正華“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