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北京盛凡智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更名為北京喆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MA008HC89B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8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1號9層057A
法定代表人:梁永昌
合伙人/股東:葉杉、尚欣、李麗君、梁永昌、段凱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代理了15307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同時,你單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發明專利申請222.5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314.9件。
2021年8月,我局認定上述15307件專利申請中的1537件構成《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你單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請,構成該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11月29日,我局依法舉行聽證會。
我局認為,你單位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浪費公共資源,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代理構成《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所指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特別巨大,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同時,你單位因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于2019年3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代理懲戒決定書》(國知懲戒決字〔2019〕12號)給予警告的處罰。以上行為分別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和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北京盛凡智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復議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