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對部本級辦理的24個事項的89件次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方案》提出,規范告知承諾工作流程。結合告知承諾制工作開展,制定完善業務規程,明確告知承諾制的范圍、適用對象、告知承諾書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針對不實承諾的防控補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簡便易行。參照告知承諾書參考范本,根據不同辦事事項特點,制作內容明確、語言簡潔、文字規范的告知承諾書文本(含電子文本)。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針對事項的特點等確定具體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綜合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對于免予核查的事項和對象,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依規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
《方案》明確,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針對不同事項,認真梳理篩查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客觀事實或特定條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范圍。將范圍內的失信行為,按規定程序記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等信用記錄。
此外,強化風險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后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部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做好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