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日之后12個月公布該國際注冊,但是有兩個例外:(1)申請人可以請求立即公布;(2)申請人可以請求延遲公布。根據1999年文本規定,原則上可以請求延遲的期限最多30個月,該期限自遞交申請之日起算,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