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的重要指示精神,近年來,我局持續開展專利審查提質增效工作,推動我國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持續提升。此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中,也進一步完善了專利審查制度。
一是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專利領域中也應如此。為規制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在專利領域中的不誠信行為,例如抄襲現有技術、提交虛假數據、濫用專利權等,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第二十條,就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為了使專利法第二十條更具有可操作性,專利法實施細則進一步從專利審查角度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和法律后果作了明確,規定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并將其作為駁回和無效條款。同時,還增加了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政處罰。
二是壓縮保密審查期限。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向外申請保密審查制度中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以及作出保密決定的具體時限,對此前以逾期無意見即許可的形式作出調整,并將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和作出保密決定的時限由4個月、6個月分別壓縮為2個月和4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更好地維護了申請人的利益。
三是增加延遲審查制度。在細則中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從而使審查周期更好地與專利的市場化運作相協調、相匹配,滿足創新主體多樣化需求。
四是完善復審制度,為依職權審查留有空間。由于“依職權審查”長期以來僅在部門規章中規定,在上位法中并沒有明確依據,對于依職權審查的規范性要求也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規則。因此,此次細則修改明確增加,除當事人申請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還可以就專利申請中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形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