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55XKQA2B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勝和路10號1棟212室35
法定代表人:林霞
合伙人/股東:林霞、劉棟棟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481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2022年12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1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巨大、涉及多個省份。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