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深圳市創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592082111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南頭街道蓮城社區深南大道10128號南山軟件園A503、504
法定代表人:曾敬
股東:曾敬、李綺祺、李東梅、余婷婷、吳族平
(2022年7月8日變更前為曾敬、肖琪、李東梅、余婷婷、吳族平)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6875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同時,我局認定你單位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了68件相同申請。
2022年12月15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舉行聽證。
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舉行聽證會。當事人的主要聽證意見如下:1.當事人已代理申訴成功了21件非正常專利申請,應予扣除。2.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1日已對同一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事實作出“警告并罰款”的處罰,且其中2438件專利申請系當事人自研系統在測試期間誤提交,當事人已在收到通報之前主動撤回,不應計入認定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3.當事人主動撤回后再次提交的68件相同專利申請是迫不得已。
針對當事人的申辯理由,我局認為:1.經復核,當事人實際代理申訴成功的專利申請為5件,可以予以扣除。2.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事實僅是當事人通過自研系統提交了2438件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擾亂了專利工作秩序。雖然當事人已在被通報前撤回該2438件申請,但不改變代理該批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性質,且該批專利申請已進入審查流程,實際上已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我局擬作處罰的種類不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情形;兩次處罰針對的事實也不相同。3.當事人重復代理提交68件相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事實清楚,且未提交證明其迫不得已的證據。
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特別巨大、涉及多個省份,同時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項規定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考慮當事人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重復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等違法事實、性質、情節,雖然存在被通報前主動撤回情節,但不足以改變此前告知當事人的擬處罰結論,經綜合考量,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深圳市創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深圳市創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