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龍XX
內容:
1、對于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利期限補償的歸檔,如果我申請的專利是發明和實用同報,該發明專利滿足該法條規定的時間期限,比如在申請日之后第6年才授權,我可以申請期限補償嗎?2、正常申請的一個發明專利,滿足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可以直接申請專利期限補償嗎?
回復:
龍XX同志:
您好: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該發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人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且繳納相應費用。 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