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合肥眾創睿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03MA21F00J9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長寧社區服務中心創新大道2809
號置地創新中心20樓23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張偉
合伙人:張偉、于潔瑩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根據該線索,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查明,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黃某于2024年向徐某購買多家企業信息,包括企業營業執照、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電子件、企業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號信息。當事人利用以上信息虛構專利申請人,提交了由其自行編造的多件專利申請,并實際掌控上述專利申請,意圖兜售牟利。
經查,當事人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當事人分支機構均系通過加盟方式設立,完全自主經營,向當事人支付加盟費,上述分支機構行為實際系租用當事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同時,當事人還為不具備專利代理資質的公司或個人提供“代報”服務,按件收取費用。
另查明,當事人現任合伙人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同時,當事人處備案的多名執業專利代理師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2021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部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
2025年10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向犯罪人員徐某非法購買企業信息,用于虛構專利申請人,弄虛作假編造專利申請,提交不以真實發明創造為基礎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和專利工作秩序;當事人代理提交的上述專利申請,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請人皆由當事人虛構,相關專利申請由當事人實際掌控,用于兜售牟利,實質上屬于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加盟方式設立多家分支機構,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并為不具備專利代理資質的公司或個人提供“代報”服務,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多名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均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以及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多種違法情形并存,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合肥眾創睿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合肥眾創睿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分支機構備案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