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韋南
資格證號:3466920
執業備案號:1191266920.3
執業機構: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當事人系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負責人。2025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組織調查投訴舉報線索時發現,當事人存在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冒用信息申請并轉讓專利的行為。
經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編造專利,并使用偽造的電子公章,冒用申請人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6件專利申請,又擅自將上述專利全部轉讓牟利。
另查明,當事人以加盟方式租用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的專利代理資質,設立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每年支付加盟費,并實際負責該分所業務。上述專利申請由當事人通過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提交,但由當事人實際掌控。
2025 年11月6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6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證明復印件
2.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3.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接受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業務是專利代理師執業的基本要求。當事人作為執業專利代理師,在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時擅自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自行編造專利申請,并使用偽造的電子公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材料,辦理專利轉讓手續,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當事人代理提交上述專利申請,并非接受委托,目的在于實際掌控這些專利申請,用于兜售牟利,實質上是當事人自己申請專利。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張韋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