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MA01R8971A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號華膳園文化傳媒產業園5號樓四層439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吳珊
合伙人:吳珊、李振汕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當事人代理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共5559件。
當事人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其13家分支機構均系通過加盟方式設立,完全自主經營,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理提交專利申請,向當事人支付加盟費,上述分支機構的行為實際系租用當事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此外,當事人合肥分所負責人張某在未取得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并利用偽造的電子公章冒用申請人名義,通過當事人賬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6件專利申請,后又擅自將相關專利全部轉讓牟利。
當事人現任合伙人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同時,在當事人處備案的21名執業專利代理師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1183 件被認定或者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10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關于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
3. 北京市朝陽區知識產權局詢問筆錄
4.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
5. 當事人提供的專利代理師情況說明
6. 在當事人處備案的相關執業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間,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巨大,其中,2022年9月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多達2292件,2023年6月通報的仍有1707件,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加盟方式設立較多分支機構,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多名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多種違法情形并存,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北京紅梵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分支機構備案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