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機構: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67425017X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東街26號1號樓A座三層3-2
法定代表人:孔喜臣
經查,2013年至2021年期間,當事人在開展商標代理業務過程中多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請托辦理商標審查、商標信息查詢等事宜,牟取不正當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魯1003刑初31號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犯單位行賄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5 〕3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請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未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以賄賂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人員的方式為代理業務提供方便,牟取不正當利益,且行賄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業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