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北京領時輝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3MA2GRG8G8E
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盛北街1號院21號樓3層2單元301-08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巧麗
合伙人:李巧麗、劉廣途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間,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經認定,當事人代理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特別巨大。
2025年7月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1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特別巨大,嚴重擾亂專利工作和專利審查工作秩序,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北京領時輝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分支機構備案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