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合肥懿晟卓越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4MADH5WU01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南七街道望江西路203號萬科廣場-首座1601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陳少靜
合伙人:陳少靜、姚雯菁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根據該線索,我局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發現,當事人向徐某購買9家企業信息和電子公章,并利用以上信息虛構專利申請人后,提交專利申請57件。上述專利申請實際由當事人掌握和處置。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5〕2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直接向犯罪人員徐某非法購買企業信息,用于虛構專利申請人,提交編造的專利申請文件及虛假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弄虛作假提出專利申請,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和專利工作秩序;當事人所代理提交的上述申請,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請人皆由當事人虛構,相關專利申請由當事人實際掌握和處置,用于兜售牟利,即實質上是當事人自己申請專利。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合肥懿晟卓越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