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張素強
資格證號:3462043
執業備案號:3425462043.8
執業機構:合肥誠育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西大道
158號高新智造園C1-2棟2樓010
經查,當事人為合肥誠育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且系該機構的實際負責人。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偽造43個委托人電子公章,并使用其中31個偽造的電子公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其中部分專利申請未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系當事人自行編造。
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2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提交了陳述意見。
當事人認可吊銷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請求不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主要理由為其偽造委托人公章行為僅用于專利申請流程,目的是省時省事,并非出于牟利目的。
經研究,我局對當事人的陳述意見不予采納。我局認為,當事人認識到偽造公章行為的違法性,且其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
綜上,我局認為,接受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業務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的基本要求,當事人作為執業專利代理師和機構負責人,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擅自偽造委托人公章,并使用偽造的公章向我局提交專利申請材料。同時,當事人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存在自行編造專利申請的情形,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張素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