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廣州大象飛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UTWD33W
機構代碼:44745
法定代表人:李妹明
股東:沈園園、蔣靜、李妹明、徐克平、梁蝶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黃埔村新港東路2621號之一自編2001-1房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根據該線索,我局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查明,當事人為其他代理機構和企業代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虛構專利申請人的相關專利申請99件。
經查,當事人分支機構均系通過加盟方式設立,完全自主經營,使用當事人提供的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號自行提交專利申請,并向當事人支付加盟費。其行為實際系租用當事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另查明,當事人現股東均未在當事人處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同時,在當事人處備案的多名執業專利代理師并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并且,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間,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部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
2025年8月22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3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代為提交利用犯罪人員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且以加盟方式設立分支機構數量眾多,未履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多名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多種違法情形并存,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廣州大象飛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分支機構備案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