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錢星合
資格證號:6131834
執業備案號:1618831834.2
執業機構:北京鼎和日升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經查,當事人自2015年7月至今,在企業工作。自2017年12月起,當事人先后5次掛證,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分別掛靠在西安智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創博騰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武漢尚智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信達智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鼎和日升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西安智萃、北京中創博騰、武漢尚智聯合、西安信達智合、北京鼎和日升,其中北京鼎和日升已被吊銷執業許可證),并擔任武漢尚智聯合、西安信達智合、北京鼎和日升等3家機構股東,但均未專職執業,僅對北京中創博騰、武漢尚智聯合、西安信達智合的少量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
2025年12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60號),2025年12月31日,又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8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兩次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復印件
2. 當事人執業備案以及任股東的證明材料
3.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詢問筆錄
4. 當事人勞動合同
5. 當事人社保及個稅證明材料
6.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按照《專利代理條例》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當事人未在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卻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多次、長期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專利代理機構,虛構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業的事實,并先后在三家機構任股東,為相關機構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提供便利,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及《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錢星合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