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207MAD34EUH3B
執行事務合伙人:夏艷
合伙人:夏艷、王猛
地址: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官陡街道蕪湖國家廣告產業園13樓1303-1304室
2023年11月24日,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提交了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的實際控制人楊某不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為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專利代理師夏某、王某約定,由二人擔任名義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掛證費”。2023年11月至今,夏某、王某僅是將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參與當事人日常經營,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系當事人擅自簽署其姓名。同時,2025年1—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有164件專利申請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
2.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談話筆錄、詢問筆錄
3.當事人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虛構全部合伙人,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安徽省仁正友旭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