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嘉興華實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11MA7CTXHC5B
執行事務合伙人:孫艷
合伙人:孫艷、張衛武
地址: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新城街道匯聯大廈1501室-15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嵐縣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查實,徐某非法購買企業和公民個人信息,并利用所購買信息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賬戶,進行出售牟利。根據該線索,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進一步核查涉案企業相關專利申請時發現,當事人替從徐某處購買非法信息的相關人員,代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虛構專利申請人的相關專利申請254件。
經查,當事人2021年申請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時的合伙人孫某、張某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工作,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同時,專利代理師梁某也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上述3人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未按規定履行執業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8月,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1197件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導致被撤回。
2025年12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7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當事人涉徐某案相關專利申請清單
3.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4. 當事人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出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代為提交利用犯罪人員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虛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八)項、第(九)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多種違法情形并存,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嘉興華實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