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劉丹
資格證號:3651033
執業備案號:3327151033.0
執業機構:杭州寒武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經查,當事人為在杭州寒武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師,系該機構南昌分公司負責人。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并使用偽造的電子公章,冒用申請人名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4件專利申請,授權后又使用偽造的公章,將其中3件專利進行轉讓牟利。當事人上述行為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關于“偽造企業印章”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2025 年11月5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要求。
2025年12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主要聽證意見為:1. 涉案發明人信息系由申請人在其他委托代理專利申請案件中提供,當事人并不認識發明人,當事人在與申請人微信通話錄音中承認認識發明人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告知書中“伙同發明人”認定事實有誤。2. 當事人已經受到中共南昌高新區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的紀律處分,以及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行政處罰,希望減輕處罰。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1. 當事人在聽證申請材料中提交了其與申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3年5月9日申請人向當事人提供了涉案發明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當事人提出未伙同發明人的聽證意見予以采納,但此事實變化并不影響對偽造申請人電子公章行為的認定,不影響行政處罰結果。2. 當事人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紀律處分和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并非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聽證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證明復印件
2. 杭州寒武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 涉案專利的著錄項目信息
4.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5. 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6-10.略
11. 當事人聽證申請材料
12. 聽證報告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的基本要求。當事人作為執業專利代理師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辦理專利代理業務時擅自偽造申請人公章,并使用偽造的公章向我局提交專利申請材料,授權后又使用偽造的公章,將相關專利進行轉讓牟利。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劉丹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