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鄭州豫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MA45XPE737
機構代碼:41176
執行事務合伙人:軒麗杰
合伙人: 軒麗杰、吳林
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商都路100號正商建正東方中心C座12層1203室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經認定,當事人代理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一一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共3767件。
經查,在當事人處備案的執業專利代理師王某等3人均未在當事人處專職執業,也未對以其名義辦理的相關專利申請進行撰寫或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以上述人員名義辦理的專利申請中,有548件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2025年10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4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要求。
2025年12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舉行聽證會。當事人認可行政處罰告知書中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但表示已配合撤回非正常專利申請,并采取整改措施。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間,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較大,2023 年6月被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多達1075件,2023年9月被通報的仍有871 件,每次通報后,當事人并未按通報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動撤回通報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之后又多次代理提交了較大數量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綜上,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2. 關于鄭州豫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認定意見
3.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鄭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4. 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
5. 當事人提供的專利代理師的勞動合同
6. 在當事人處備案的相關執業專利代理師簽名辦理被初步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并撤回的清單
7. 當事人聽證申請材料
8. 聽證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較大,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而且,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的規定,通過“掛證”方式虛構多名專利代理師在本機構執業,在相關《專利代理委托書》上指派專利代理師辦理委托事項,但署名的專利代理師系掛靠資格證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相關專利申請撰寫或者審核,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當事人以上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所列的違法情形,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責令鄭州豫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