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上海氦閃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2MA1GCENH2N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明
合伙人:李明、袁媛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申南路59弄2號407室
2019年5月6日,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交了身份證掃描件、營業執照、合伙協議、《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并于2019年6月17日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經查,當事人為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專利代理師李某、袁某約定,由二人擔任名義上的合伙人,并向其支付“掛證費”。2019年6月至今,李某、袁某僅是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掛靠在當事人處,未專職執業,也未參與當事人日常經營,其署名辦理的專利申請系當事人擅自簽署其姓名。同時,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間,當事人有588件專利申請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2026年2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國知撤函運字〔2026〕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營業執照、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掃描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
2. 情況說明、聘用協議、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社保繳納記錄
3.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調查筆錄、詢問筆錄、案件調查報告
4. 當事人588件專利申請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清單
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利用他人專利代理師資質及執業經歷,虛構全部合伙人,弄虛作假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現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上海氦閃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并向我局辦理注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