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XX
內容:
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5條中不作為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問題:如果在先申請中部分權利要求有優先權,那在后申請是否可以要求在先申請中沒有優先權的權利要求作為本國優先權的基礎。例如,專利申請A和專利申請B均為本國申請,在先申請A中包括獨立權利要求1(有優先權),以及從屬權利要求2(無優先權),那么,在先申請A中的從屬權利要求2是否可以作為在后申請B的本國優先權的基礎?2、如果在先申請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圖顯示的設計,在后申請為外觀設計,則優先權期限是6個月嗎?
回復:
林XX同志:
您好:
請您參閱《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2.4節,本國多項優先權和本國部分優先權的相關規定:
繼中國首次申請和在后申請之后,申請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請。中國首次申請中僅記載了技術方案 A1;第一件 在后申請中記載了技術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國首次 申請的優先權;第二件在后申請記載了技術方案A1、A2和A3。 對第二件在后申請來說,其中方案 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請的優先權;對于方案 A1,由于該第一件在后申請中方案 A1 已享有優先權,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請的優先權,但 還可要求中國首次申請的優先權。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規定: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是在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六 個月內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主題應當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附圖顯示的設計,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