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抗病毒化合物的縮合的咪唑基咪唑
2019年4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將對第5W116677號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口頭審理。案件涉及名稱為“電源插座安全保護裝置”的第201020681902.3號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權人:江蘇通領科技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文字直播
[合議組]
參加口頭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到庭,書記員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
[合議組]
合議組就座。宣讀口頭審理審議庭規則。
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開始,介紹案件基本信息,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
合議組成員:
組長:任曉蘭
主審員:侯曜
參審員:尹俊亭、胡楊、劉新蕾
書記員:儲鑫、何煒
[請求人]
請求人是無國界醫生,我方出庭人員為武朏、龐東城,第一發言人武朏。
[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為吉利德法莫賽特有限責任公司。我方出庭人員陳文平、馬慧、王曉東、黃海波,第一發言人陳文平。
[合議組]
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未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本案依據的文本是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
[合議組]
請求人簡述無效理由。
[請求人]
無效的理由和事實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9相對于證據1結合證據2和證據3,或者證據2結合證據1和證據3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專利權人]
本專利符合創造性規定,請求人理由均不成立。
[合議組]
專利權人針對證據1-3的真實性、合法性、公開性和關聯性,以及證據1和2的譯文準確性發表質證意見。
[專利權人]
均無異議,但證據1-3不能破壞創造性。
[合議組]
請求人對專利權人反證1-6的真實性、合法性、公開性和關聯性以及反證1、3-5的譯文準確性發表意見。
[請求人]
反證1如果是美國FDA下載,認可真實性。
反證4的譯文有異議。其它譯文無異議。
[專利權人]
雙方譯文內容沒有實質不同,請合議組判斷。
[合議組]
請專利權人圍繞權利要求書,結合說明書的記載,對本專利發明內容進行簡單介紹。
[專利權人]
本專利化合物緯帕他韋具有五元稠合的母核結構,是一種泛基因型藥物,對HCV病毒多種基因型均具有優異治療效果,治療活性很高,對耐藥株有效,口服生物利用度高。
[請求人]
權利要求保護緯帕他韋化合物,其抗HCV病毒活性已被對比文件所披露。對專利權人對本專利說明書內容的介紹沒有意見。
[請求人]
證據1化合物是中心結構加兩臂結構,通過證據1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可知,證據1教導了該種化合物結構可以提高化合物的抗HCV活性,可以抑制HCV多個基因型。
[專利權人]
證據1可選基團非常多,由于組合出的化合物眾多,難以關注到“0.0044”化合物。證據1權利要求書中優選推薦的化合物范圍中并無“0.0044”化合物。說明書中“0.0044”化合物也不是活性最好的化合物,沒有動機選擇其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合議組]
接下來雙方首先以證據1化合物0.0044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所確定的區別特征以及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陳述意見。
[請求人]
本專利化合物與證據1的化合物0.0044相比,二者的區別在于:
(1)中心連接單元不同,與另一個苯環的稠合位置和與咪唑的稠合狀態不同;
(2)右臂吡咯烷環5位上不同,證據1是氫,本專利化合物是甲基;
(3)左臂吡咯烷環的4位上不同,證據1是氫,本專利化合物是甲氧基甲基;
(4)左臂N-C-N殘基上的取代基結構不同,證據1是(S)-異丙基,本專利化合物是(R)-苯基。
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類似活性效果的化合物。
[專利權人]
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化合物具有五元稠合母核,而證據1中公開的是四元稠合母核,且該四元稠合片斷中各環的相對位置關系也與本專利中五元稠合母核不同;
證據1只做了1b的活性,不能認為是泛基因型藥物,也沒有提到對耐藥株有效。
本專利生物利用度特別好。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對HCV病毒多種基因均具有好的治療效果并對耐藥株有效。
[請求人]
證據1提到了提高生物利用度。選擇任何一方面效果都可以作為確定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基礎,而非所有技術效果的總和。證據1中達拉他韋也具有泛基因性,并不是由本專利母核結構唯一決定。
[專利權人]
本專利具體化合物有詳實數據證實其泛基因性,而證據1并無實證證實其泛基因性,其中有的實施例已被證實確實沒有泛基因性,因此沒有理由認為證據1給出了對其結構進行改變得到具有泛基因性化合物的啟示。
[請求人]
證據1給出啟示,核心結構通過其右側苯環的哪一條邊與另一個苯環稠合為本領域的常規選擇,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獲得更好的抗HCV活性,有動機將證據1的上述化合物調整為本專利的中心連接單元。
[專利權人]
證據1對于通式中的取代基定義了寬泛的可選范圍,但證據1從未教導或暗示過本專利的五元稠環母核,也沒有暗示對特定位點進行修飾,得到本專利四方面都有優異效果的化合物。
證據1所謂中心加兩臂的結構改善化合物活性,本專利給出了十三類化合物,很多不是中心加兩臂的結構。證據1中的中心加兩臂結構很多也不一定有活性。證據1稠合結構的啟示方向也與本專利不同。化合物結構差異較大的情況下,具有有益效果就有創造性。
[合議組]
分析證據2是否給出技術啟示。
[請求人]
證據2公開了一種抗HCV化合物,該化合物也是由“中心+兩臂”構成的結構,中心為五元環稠合結構,與證據1結合可以得到五元環結構。
[專利權人]
證據2的化合物102沒有驗證活性效果,并且證據2中的化合物活性水平遠低于本專利,具體結構也有差異,不會給出相應啟示獲得本專利化合物。
[合議組]
關于區別(2)。
[請求人]
證據3給出了啟示,在證據1的0044化合物基礎上添加S甲基可以獲得本專利化合物。
[專利權人]
證據3的母核結構和本專利差異很大,不能給出側鏈結合的啟示。證據3也不涉及泛基因型化合物研究。
[合議組]
關于區別(3)。
[請求人]
對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3),證據1公開了三個化合物,其臂基團的吡咯烷4位可以是甲氧基甲基,而且如此替換后的化合物的抗HCV活性依然非常高。
[專利權人]
證據1該三個化合物母核是萘連苯基,非五元稠合結構,也非泛基因型化合物,其給出的啟示至多是環丙基的活性高。
[合議組]
關于區別(4)。
[請求人]
證據2公開的兩個化合物之間比較可知,將兩臂基團的(S)-異丙基替換為(R)-苯基,活性有兩個級別的提升。
[專利權人]
證據1和證據2的母環都與本專利不同,啟示是不能把異丙基替換為苯基,否則活性會下降,是與本專利技術效果相反的啟示;也沒有關于耐藥株或泛基因型的啟示。
[合議組]
接下來論述以證據1的化合物0.013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請求人]
化合物0.0131連接單元具有異色烯并苯核心,未通過一個苯環與咪唑稠合,但是證據1公開或給出了啟示將咪唑環與萘稠合。
[專利權人]
證據1化合物0.0131中間部分是三元稠合結構,與右側的咪唑環單鍵連接,并非稠合結構,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差別更加顯著。
[合議組]
接下來討論以證據2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結合證據1和證據3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請求人]
以證據2化合物102作為最接近技術方案,區別特征在于(1)中心連接單元不同,(2)兩臂結構不同。
[專利權人]
同意。母核總體結構不同。
[請求人]
母核結構的調整沒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常規技術手段。
[專利權人]
102化合物不能確定是否有活性,其也不在證據2保護范圍內。而本專利證實具有突出的技術效果。反證6可以說明技術活性沒有特別的提高,但是結構差異大的化合物也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
關于反證3-5。
[專利權人]
反證3-5證實本發明化合物打破了藥物化學文獻認為的生物利用度規則,并且實現了出人意料的生物利用度。
[請求人]
反證3-5均不是公知常識性證據,它們所提供的所謂規則僅是經驗法則和觀點,并不是針對所有化合物藥物的普適規律。
[合議組]
關于反證1和2。
[專利權人]
反證1是藥物說明書,說明是泛基因型藥物;反證2是技術綜述。
提供一篇參考資料,說明泛基因型的優點,用藥對象不用基因篩查,供參考。
[請求人]
反證1-2說明了組合藥物的效果,不能證明效果來自于維帕他韋。本專利只涉及體外實驗,體內實驗的效果不能說明本專利效果。
反證6是其它案件,不能套用于本案情況。
[專利權人]
本專利化合物左右非對稱,請求人的證據都是左右對稱的,這方面啟示也沒有。
[合議組]
辯論環節。
[請求人]
本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化合物不能證明是通式化合物中效果特別突出的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
創造性三步法判斷過程可見,本專利與現有技術母核結構不同,現有技術沒有給出結構改造的啟示。請求人的理由是拼湊現有技術特征的事后諸葛亮的觀點。
[請求人]
堅持上述無效請求。
[專利權人]
堅持答辯意見。
[合議組]
合議組組長宣布本次口頭審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