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向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圖形的方法及系統
本案(第4W104265號無效宣告請求)涉及用戶輸入技術,雙方當事人百度和搜狗均為國內互聯網企業。以前輸入法在互聯網圈子中屬于相對被忽略的領域,但現在輸入法可以獲得很多用戶行為習慣數據,從而幫助互聯網企業爭奪更多的流量和用戶,因此,輸入法技術已成為互聯網企業的兵家必爭之地。
請求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專利權人: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文字直播
專利復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葛樹講話。
書記員核實參與口審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
合議組就座,口頭審理開始。參審員宣讀口頭審理審議庭規則。
[合議組]
組長:劉銘
主審員:熊婷
參審員:穆麗娟 朱明雅 孫治國
書記員:潘海瑜 董杰
[請求人]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出庭人員:專利代理人——李輝、趙林琳、毛琎;請求人公司員工——段志鯤
[專利權人]
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
出庭人員:專利代理人——王昭林、宋海寧、畢長生;專利權人公司員工——楊磊
[請求人]
申請技術專家出庭作證。
[專利權人]
無證人出庭作證,無物證需要演示,需要ppt演示技術內容。
[專利權人]
認可第一、二類證據的真實性和部分第三類證據的真實性。但對于第三類非專利文獻證據中的部分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例如,由于CNKI顯示的發表日期不能證明是證據2實際的公開日期,并提交2份反證予以證明。
[請求人]
首先,專利權人的反證屬于超期證據;其次,專利權人的反證與請求人的證據沒有關聯性;再次,證據2不屬于電子證據,而是書證,使用的不是CNKI的公開時間,而是雜志本身的公開時間,為此我們從國家圖書館調取了相關雜志的復制證明。合議組應該認可證據2的真實性。
[專利權人]
對其他部分爭議證據的相關意見:大部分爭議證據意見同證據2;另一爭議證據17原始提交的是書證復印件,補交的是CNKI的電子證據,同樣地,其證據形式和來源不一致。
[請求人]
堅持之前意見,使用的就是CNKI上可以得出的雜志本身的公開日期。
對第二類證據中文譯文的意見
[專利權人]
提交了部分譯文勘誤,認為翻譯不準確,但不影響對技術內容的理解和認定。
[請求人]
首先,譯文勘誤屬于超期異議;其次,由于不影響對技術內容的理解,應當以請求人的譯文為準。
[請求人]
關于涉案專利的方案,首先,在沒有證據證明時不能認為申請日前其他輸入法無法實現涉案專利的方案;其次,涉案權利要求1執行的步驟流程與通用的輸入法的步驟流程相一致,在此基礎上,區別點僅在于所述的6種藝術字樣式,給用戶呈現美學的感受,并不能體現技術性差別。
[合議組]
繼續開庭。
關于新穎性的調查
相對于證據1
[請求人]
權利要求1包括了6種藝術字樣式的技術方案,證據1用于評述關于藝術字樣式包括單行字符串的技術方案。涉案專利的鍵盤消息編碼是鍵盤對應的字符符號,單行字符串是輸入一串鍵盤編碼消息獲得一串字符串,例如輸入“注射”得到“葡萄糖注射液”。證據1涉及智能ABC輸入法的“強制記憶”功能,能夠實現單行字符串的輸入,用戶可以創建編碼和詞條內容之間的映射關系,例如“szu”映射到“深圳大學”等,在創建和保存這種映射關系之后,只要鍵入例如“szu”等的編碼就能夠輸入對應的詞條內容,例如“深圳大學”等,即實現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藝術字樣式為單行字符串的輸入。雖然證據1字面上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接收鍵盤的按鍵消息和根據映射關系匹配藝術字樣式,但實際上已經隱含公開這些特征。
[專利權人]
涉案專利中鍵盤消息編碼不包括觸發特定指令的指令符,按鍵消息轉換后才能得到鍵盤消息編碼,二者是不同的,按鍵消息根據鍵盤的不同而不同。
[合議組]
關于鍵盤消息編碼在說明書中有無解釋?
[專利權人]
權利要求1和說明書中的限定能夠明確鍵盤消息編碼和按鍵消息是不同的,這是和證據1的一個區別技術特征。
[專利權人]
證據1涉及的是智能ABC輸入法的“強制記憶”功能,“強制記憶”是為了輸入新詞的,必須首先輸入詞條內容和自定義代碼,但是編碼內容不能是漢字字符,而且必須輸入字母“u”之后才能鍵入自定義代碼,這和涉案專利是不同的。
涉案專利和證據1相比有3個區別:權利要求1中的鍵盤消息編碼(不包括指令符“u”),無需記憶特定指令符帶來了操作簡單的效果;權利要求1中建立了藝術字樣式和鍵盤消息編碼的映射關系,而證據1中沒有;權利要求1中還要進行鍵盤消息編碼和藝術字樣式的匹配,而證據1中是通過指令符“u”來獲得新詞。
[請求人]
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0060]段的內容,鍵盤消息編碼就是鍵盤上的字符,而證據1中的“szu”就是編碼,并且同樣建立了映射;同時,無論是否使用觸發符u,都在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內;涉案專利的從屬權利要求6還限定了判斷過程,判斷過程就對應于判斷是否使用了證據1的觸發符u,顯然證據1的觸發符u落入了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另外,根據專利權人在侵權過程中的特征對比,專利權人認為“dnf”與“地下城與勇士”之間的對應關系就是鍵盤消息編碼與單行字符串的映射關系,已經認可了證據1的這種對應關系。
證據1中接收到的按鍵消息是“uszu”,而鍵盤消息編碼是“szu”,涉案專利說明書[0109]段也顯示了使用觸發鍵的輸入方式,[0066]段說明的判斷步驟在接收鍵盤消息編碼前執行就是證據1的“u+szu”的輸入方式。
[專利權人]
強調一下,本專利不需要觸發符。
相對于證據1的新穎性,從屬權利要求2、3、5雙方當事人堅持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從屬權利要求3中限定了建立三者之間的映射關系,證據4要解決的問題是“同時”顯示文字和圖像,其方案是在候選文字列里同時顯示文字和圖像,因此其顯示的至多是鍵盤消息編碼與圖像的直接映射關系,而非輸入鍵盤消息編碼帶出文字、之后通過文字映射到藝術字樣式。
[請求人]
證據4中的假名本身就是文字,日語中所有的漢字都可以用假名來代替,假名到圖標的映射關系就是文字到藝術字樣式的映射,明示部分所缺少的是從輸入的羅馬文字到假名的映射,但是輸入時必然包括了從鍵盤消息編碼到假名的映射,從專利權人在審查階段的答復中也印證了這點。
[專利權人]
不認可證據4中的假名既對應于文字串又對應于鍵盤消息編碼,從羅馬鍵盤到假名的對應應當對應于權利要求中從鍵盤消息到鍵盤消息編碼的對應。
[請求人]
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2的新穎性理由,同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證據2涉及的是極點五筆輸入法,其中公開的功能為,輸入“china”能夠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僅能在五筆模式下使用而不能在拼音模式下使用,權利要求1與證據2的區別技術特征是“鍵盤消息編碼”。
[合議組]
權利要求1的方案僅能用在拼音模式下?
[專利權人]
權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拼音模式,但證據2不包括拼音模式。
[請求人]
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覆蓋了證據2的方案。
[請求人]
關于證據5的新穎性,同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證據5的極點五筆輸入法所輸入的圖片不是輸入法本身提供的,而本專利是輸入法本身提供的;且證據5的圖片明顯不是保存在輸入法的文件夾下,而是在c盤的其他位置。
[請求人]
上述圖片保存位置的區別未限定在權利要求1中。
[專利權人]
證據5屬于本專利的背景技術,必須到外部去調取圖片,無法解決輸入法本身就能夠輸入圖片的問題。
[請求人]
相對于證據16的新穎性,堅持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意見同證據1,證據16的智能陳橋輸入法需要輸入分號或引號的觸發符,因此鍵盤消息編碼為區別技術特征;同時由于分號或引號為觸發符,用戶輸入分號或引號時輸入繁瑣。
[請求人]
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用于證明從該專家證人的角度來看,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方案屬于公知常識,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專利權人]
專家證人不能證明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合議組]
請求人,你們的專家證人要證明的內容與庭前告知合議組的內容是否一致?
[請求人]
有所變化,這是根據庭審對方意見而發生的變化。
[合議組]
可以出庭作證,但是證人證明的內容僅是其自身了解的技術內容。請證人出庭。
[請求人]
證據4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評述權利要求9的創造性,我們認為證據4說明書中公開了“句節分解單元”,用于將候選詞串進行切分的內容,切分出“酒”,顯示候選文字和圖形,因此,證據4公開了完整輸入字符串、對字符串進行切分、根據切分結果顯示候選圖形的方案,權利要求9與證據4的區別僅在于三者的映射關系。
[專利權人]
同意請求人指出的區別,同時涉案專利的分詞處理與證據4的假名分解是有區別的。由于三者的映射關系帶來了其他區別,證據4采用的是發音的方式,相當于對拼音串進行劃分,而涉案專利是對文字串進行劃分,二者是不同的。
[請求人]
不能基于發音與圖像的對應關系而推論發音不能對應到文字,從證據4公開的內容來看假名就是文字。之前提交的公知常識性證據用于證明從羅馬鍵盤到編碼為公知常識,并且當庭提交公知常識性證據,用于證明日語的假名對應于文字而非拼音串。
[合議組]
休庭10分鐘。
[合議組]
繼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