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
為提高審查工作透明度,加強審查信息公開,向社會傳達專利案件審理理念、標準,保證審查結果公正、準確,促進審查質量提升和審查標準執行一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將 “互聯網門禁臨時用戶授權裝置和方法”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第4W105640號無效宣告請求案)列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大案件公開審理”的第六期案件,將于2017年09月27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審理過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及媒體記者旁聽。
專利權人: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文字直播
【合議組】
參加口頭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到庭,主審員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
【合議組】
合議組成員就座。參審員宣讀口頭審理審議庭規則。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開始,介紹案件基本信息,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
組長:陳迎春
主審員:呂東
參審員:楊軍艷、朱明雅、謝有成
書記員:王慧鑫
【請求人】
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出庭人員:專利代理人周美華、張建綱、吳黎
第一發言人:周美華
【專利權人】
大連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
出庭人員:公民代理李占科、張靜、張耀光
第一發言人:李占科
【合議組】
進入審議廳調查階段,確定審查基礎為涉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文本。
【請求人】
共提交6份證據,其中證據5,雖然是域外證據,但已經提交了國家圖書館館藏證明文件,與證據5的內容一致,可以證明證據5的真實性。
【專利權人】
國家圖書館館藏證明不能證明境外圖書的公開時間。可能很早就在國外出版了的書,國家圖書館在很多年以后才館藏。如果堅持證據5應該進行公證認證,否則不認可其公開時間。
【專利權人】
對證據1-4、6的真實性、公開性無異議。認可針對證據5所提交的兩份館藏文獻復制證明中復印件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據5的真實性。
【請求人】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和范圍為:
(1)權利要求1-6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2)權利要求1-6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
(3)權利要求1-6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4)放棄權利要求1-6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理由以及權利要求1-6中關于“門禁系統與臨時用戶授權裝置”之間關系不清楚的無效理由。
除創造性以外的無效理由的具體主張與請求書及之前提交的書面意見一致。
【專利權人】
與書面意見一致,不認可請求人的主張。
【合議組】
本次口頭審理重點調查創造性的無效理由。
【請求人】
以證據2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2相比,區別技術特征在于:用于進行臨時用戶授權驗證,對收到的臨時用戶授權申請進行授權檢測,首先進行發起方的權限檢測,用以檢查發起方具備的臨時用戶授權范圍;然后將收到的臨時用戶授權申請范圍與發起方具備的臨時用戶授權范圍對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結果不為空,則授權驗證通過,反之授權驗證未通過。即證據2未公開關于“權限檢測”的具體步驟。
【專利權人】
認為證據2不是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證據2相比,除了請求人上述的區別,還沒有公開:(1)授權策略管理模塊,用于管理互聯網門禁系統內不同用戶具有的臨時用戶授權的權限策略;(2)臨時用戶管理模塊,用于進行臨時用戶授權驗證,對收到的臨時用戶授權申請進行授權檢測;(3)生成并管理臨時授權令牌,管理臨時用戶在系統內的權限;(4)通信終端包括授權管理模塊,用于通過與門禁系統的交互,發起臨時用戶授權申請、完成臨時用戶權限的增加、修改及刪除操作。證據2沒有授權驗證的必要。
【專利權人】
對于本專利和證據2的方案,認為本專利與證據2的構思和解決的技術問題完全不同。
【合議組】
方案比對時,應基于權利要求的限定。
【合議組】
現在審理權利要求3,權利要求3是方法權利要求,請求人發表一下意見。陳述具體如何評述。
【請求人】
步驟S102,S104、S105存在一些不同,授權驗證已經公開,具體的驗證方法沒有公開,與證據2相比,存在兩點區別,第一點區別特征與評述權利要求1時相同,不再贅述,第二點區別在于反饋的步驟,該區別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
【合議組】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中的技術方案都不是給臨時用戶直接發送指令的,而是通過管理者或用戶轉送給臨時用戶,但本專利是系統直接將令牌或拒絕理由發送給臨時用戶。是嗎?
【專利權人】
在步驟S105中,驗證通過之后,可以由系統,也可以由用戶發送令牌給臨時用戶,但是失敗了只發送給用戶,并沒有記載通知臨時用戶。證據2中根本不存在臨時用戶的概念,只有用戶。堅持認為權利要求3具備創造性。
【請求人】
明確一點,權利要求3中通信終端是用戶的通信終端而不是臨時用戶的通信終端。證據2【64】段也公開了。
【合議組】
請求人對權利要求4的創造性發表意見。
【請求人】
在證據2第83段中明確公開了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其它同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在權利要求3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該權利要求4也具備創造性,其它意見同書面意見。
【合議組】
請求人對權利要求5的創造性發表意見。
【請求人】
同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在權利要求3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該權利要求5也具備創造性,其它意見同書面意見。
【合議組】
請求人對權利要求6的創造性發表意見。
【請求人】
同書面意見,認為是本領域公知常識。
【專利權人】
本專利是請求消息里新增了標簽給系統,系統直接識別標簽,而現有技術中是直接將消息發送給服務器,依靠服務器的智能來判斷。與現有技術是不同。
【請求人】
服務器智能判斷也是判斷新增的標簽的內容,子函數編程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
【專利權人】
請求對權利要求2的內容進行補充。
【合議組】
可以。
【專利權人】
證據2具有權限的是客人而不是酒店的服務人員。酒店服務人員還是第三方介質都沒有權限,權限的發出和入住的是客人,只有用戶的概念,沒有臨時用戶的概念。
【請求人】
已經陳述過,入住的時候酒店就已經需要判斷和身份驗證了,不再贅述。
【合議組】
雙方進行最后意見陳述。
【請求人】
堅持書面意見和當庭答辯的意見。請專利權人將當庭提交的證據5、6留給合議組審查。
【專利權人】
堅持書面和當庭答辯的意見。請求保留證據5、6的復印件。
【合議組】
證據5、6復印件當庭轉送給專利權人。
本次口頭審理結束,決定將以書面的形式寄達給雙方。
本次口頭審理圖文直播結束,感謝廣大網友的關注和支持。
【合議組】
現在審理權利要求2,具體涉及通信終端的種類,請求人發表意見。
【請求人】
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且在證據1、2、4中公開。
【專利權人】
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該權利要求2也具備創造性,即使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其也具備創造性,具體意見與書面意見一致。
【專利權人】
任何證據中均沒有涉及臨時用戶的概念。
【專利權人】
不認同證據5公開了一個用戶向另一個用戶授權的特征,即使認為公開了,也沒有和證據2結合的啟示,兩者的技術領域不同,具體的應用不同,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發明構思是不同的。
【專利權人】
堅持認為“進行臨時用戶身份驗證”、“授權策略管理模塊”在證據2中沒有隱含公開。
【請求人】
即使認為證據2中未公開請求人認為隱含公開的內容,這些內容也在證據1、3、4、5、6中公開了,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
【合議組】
證據6具體如何使用?
【請求人】
證據5和證據6也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證據6第114頁劃線的部分也充分說明了身份驗證和權限驗證是互聯網的安全保障的基本需求和解決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證據5、6以后能夠將身份驗證和權限驗證的手段應用于具有這樣需求的證據2中,從而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案。
【專利權人】
本專利說明書中既提到了通信終端又提到了服務器,認為兩者是區分開的。權利要求1中提到通信終端,沒有明確提到服務器就是為了區別通過服務器的方式。
【請求人】
證據2本身也存在對“權限檢測”的需求,酒店管理人員向服務器提出開鎖請求時,服務器也需要檢測提出請求的人是否具有該權限。該區別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證據3、4、5也公開了權限管理、驗證的相關內容。與書面意見一致。
【合議組】
專利權人之前陳述的觀點中還包括:通信終端包括授權管理模塊,用于實現對臨時用戶權限的增加、修改及刪除操作,而證據2中權限的增加、修改及刪除操作是在服務器中實現的,請對此進行陳述。
【請求人】
權利要求1中沒有明確限定是誰來完成臨時用戶權限的增加、修改及刪除的操作,僅限定通信終端是通過與門禁系統的交互來完成臨時用戶權限的增加、修改及刪除的操作,既然是通過與門禁系統的交互來完成,就可以是通過服務器來完成,而證據2中正是由服務器來完成。
【請求人】
堅持只有上述關于“權限檢測”的區別特征,權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已經被證據2明確公開或隱含公開。本專利是針對臨時用戶訪問時授權問題的解決方案,與證據2酒店管理人員對入住酒店的臨時用戶授權的問題,兩者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一致的,而專利權人的解讀將方案狹窄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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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
證據2通篇都是近場的內容,證據2是客人自住和門禁卡電子化的內容,近場是5-10cm,NFC只能在5-10cm中才有效果。證據2是某人去入住酒店,不用鑰匙開門,而是通過酒店授權給他具有NFC手機一個開門的碼,就可以開門。而本專利是教導怎么才能擁有這樣的功能,如何授權給其它人這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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