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纈沙坦和NEP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物
為提高審查工作透明度,加強審查信息公開,保證審查結果公正、準確,促進審查質量提升和審查標準執行一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含有纈沙坦和NEP抑制劑的藥物組合物”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第4W105696號無效宣告請求案)列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大案件公開審理”的第五例案件,將于2017年09月15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審理過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及媒體記者旁聽。
專利權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戴錦良
文字直播
[合議組]
參加口頭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到庭,書記員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
[合議組]
合議組就座。書記員宣讀口頭審理審議庭規則。
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開始,介紹案件基本信息,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
合議組成員:
組長:李瑛琦
主審員:董海鵬
參審員:葛永奇、劉洪尊、董麗雯
書記員:史岐
[合議組]
請雙方當事人介紹出庭人員身份。
[請求人]
我方出庭人員為戴錦良,第一發言人是戴錦良。另外三位為代理人。
[專利權人]
我方出庭人員為賈士聰、胡晨曦、黃革生,第一發言人是賈士聰。
[合議組]
審查基礎為專利權人于2017年6月5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和授權公告日的說明書、摘要。
[請求人]
無效的理由和事實為:
(1)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2)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3)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4)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請求人]
證據的組合方式以請求書為準。
第一種證據組合方式:附件11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附件12和/或公知常識;
第二種證據組合方式:附件13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附件14和附件15和附件12和/或公知常識;
第三種證據組合方式:附件16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附件12、附件15、附件14和/或公知常識;
其中,公知常識使用公知常識性證據1-5來證明。
[合議組]
專利權人對請求人提交的附件1-19有無異議?
[專利權人]
認可附件2-6作為公知常識,附件11-16作為現有技術,其他附件關聯性不認可。
[請求人]
附件7-10,18-19作為參考,而非證據。放棄附件6。當庭提交所有附件的原件。
[合議組]
請求人對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有無異議?
[請求人]
反證1和反證3屬于域外書證,只有公證沒有認證,不認可其真實性及合法性。
反證5-8超過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
反證1和反證3不是域外證據。反證5-8的舉證未逾期。
[合議組]
進入實體調查階段。
[合議組]
請請求人陳述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理由。
[請求人]
1、說明書沒有公開支持其技術效果的實驗方法和數據,無法證明本專利是對多種疾病的治療、發生協同作用以及副作用的減少。
2、沒有公開藥物組合物的組分配比。
3、NEP抑制劑多達十幾種,說明書沒有公開究竟哪種NEP抑制劑和纈沙坦組合可產生治療效果。也沒有論證不同的NEP抑制劑和纈沙坦組合后,具有相似或不同的作用。
[專利權人]
修改后權利要求書請求保護的僅僅是AHU377和纈沙坦的組合,并不是請求人說的NEP抑制劑有十多種。
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是產品權利要求,在用途方面只需公開一種用途即可。本專利已公開藥物組合物可治療高血壓,該效果在本專利之前的復審決定已有明確認定。
[請求人]
前面提到的復審決定即附件9僅僅涉及高血壓的效果,而未涉及其他疾病。此外,說明書第[0064]、[0066]段記載了可治療多種疾病,其應當披露相應的證據支持,但說明書中未記載現有技術對其效果的支持,也未記載是纈沙坦和哪個NEP抑制劑的組合具有該效果。
[專利權人]
1、請求人引用附件9的復審決定,其認為治療和預防高血壓的效果是公開充分的。
2、更好的療效是指創造性判斷中具有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而非公開充分的判斷標準。
3、說明書記載急性和慢性實驗中是纈沙坦和AHU377的實驗,因此有實驗支持。
4、本專利的發明點在于兩個特定藥物的組合,而非兩個藥物的最佳配比,因此無需限定組分的比例。本專利說明書也公開了兩種組分的用量。
[合議組]
陳述一下組分和配比對于實現發明的重要性。
[請求人]
1、公知常識認為配比對組合物的藥效有影響。
2、說明書中記載了藥物使用的有效量、給藥劑量,也就是說對藥量是有要求的。
[專利權人]
1、請求人沒有進行公知常識舉證。
2、說明書中記載的是給藥劑量,對產品權利要求沒有限定,不必記載。根據給藥劑量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獲得所述藥物組合物。
[合議組]
請請求人陳述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理由。
[請求人]
援引針對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意見。
說明書對用途的闡述模糊不清,無法支持權利要求中組合物的適應癥。
[專利權人]
本專利請求保護的是產品權利要求,無需判斷其用途是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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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組]
請陳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意見。
[請求人]
援引針對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的意見。
權利要求提供了一種組合物或藥品包裝,對其用途、制備沒有記載。
[專利權人]
權利要求的表述是清楚的。請求人的理由是針對公開充分、支持的問題。
專利權人當庭演示PPT:治療高血壓的NEP抑制劑化合物的開發背景。
[合議組]
請陳述創造性的理由,以附件1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請求人]
1、附件2-5是公知常識證據,分別證明纈沙坦擴張血管,NEP抑制劑可降血壓。在治療高血壓時通常將降壓藥和血管擴張藥聯合用藥。
2、附件1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本專利與之區別在于,附件11中與纈沙坦聯合使用的藥物是奧馬曲拉,本專利是AHU377。附件12公開了AHU377屬于NEP抑制劑,可治療高血壓、血管性水腫等。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附件12以及公知常識,用AHU377替代奧馬曲拉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權利要求1-2不具備創造性。
[專利權人]
1、附件11重點在于雙重抑制劑的用途,而非聯用。沒有動機替換雙重抑制劑。奧馬曲拉是雙重抑制劑,而不是單一的NEP抑制劑,兩者是不同類的化合物,也沒有動機替換。且奧馬曲拉有血管水腫的副作用,而NEP抑制劑和奧馬曲拉都可能導致血管水腫(反證6,反證8),因此從避免副作用的角度也沒有動機用NEP抑制劑來替代奧馬曲拉。
2、可與奧馬曲拉聯合使用的藥物公開了很多,但都未直接公開纈沙坦和奧馬曲拉的組合。
3、ACE抑制劑抗高血壓的金標準,NEP抑制劑的活性弱,因此沒有動機使用NEP抑制劑來替換。
4、本專利產生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說明書公開了急性和慢性實驗以及定性描述,反證1可進一步佐證。
[合議組]
請陳述一下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請求人]
專利權人用反證1和反證3來證明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然而反證1和反證3沒有關聯性,其晚于本專利的申請日,不具備證明資格。反證1的附件專利權人未提交,其作者是專利權人的工作人員。綜上,反證1和反證3對本案創造性沒有證明作用。
雙重抑制劑和NEP抑制劑雖然不同類,但是其效果都可作為抗高血壓的藥物。
[合議組]
反證1的實驗和本案說明書是否一致?結合反證1,陳述一下如何證明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專利權人]
反證1進一步證明說明書公開的治療效果。
反證1的動物模型與說明書中不完全一樣。不同的動物模型對不同的藥物敏感度不同,因此某些動物模型中沒有協同。但是在另一些實驗中發現了兩者合用具有協同作用,其效果是意料不到的。
[合議組]
休庭五分鐘。
[合議組]
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繼續進行。
[合議組]
請陳述以附件13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請求人]
附件13公開了NEP抑制劑和血管緊張素抑制劑的組合,用于治療高血壓等疾病。并列舉了兩類藥物的具體選擇。與本專利相比區別在于:本專利選擇了纈沙坦和AHU377,相對于附件13是選擇發明。附件12公開了AHU377,附件14和附件15公開纈沙坦安全有效。因此結合附件12、附件14、附件15選擇具體的化合物得到本專利是顯而易見的。附件13提供了技術啟示,即兩類化合物的組合及例舉。纈沙坦和AHU377分屬其中兩類抑制劑,因此是顯而易見的。
[專利權人]
附件13沒有公開纈沙坦和AHU377作為供選項,NEP抑制劑和ACE抑制劑有很多種,可能的組合很多,沒有動機選出本專利的組合。NEP效果較弱,沒有動機選擇NEP抑制劑。因此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對于選擇發明,多個現有技術的組合不能作為選擇性發明的選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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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組]
請陳述以附件16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請求人]
附件16公開了ACE抑制劑和NEP抑制劑的具體物質的組合。本專利與附件16相比區別在于:本專利用纈沙坦和AHU377分別替換了附件16中的具體化合物,結合附件12、附件14、附件15能夠得到本專利。本專利相對于附件16屬于要素替換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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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
附件16的組合物中血管緊張素受體拮抗劑II的具體化合物為BMS186295,組合物中另一成分為一大類與NEP相關的化合物,而非具體的化合物,該類化合物包括了通式化合物,包含大量的化合物,與AHU377不同。附件16中的實驗顯示兩類化合物組合沒有降血壓的效果,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兩類化合物組合。
本專利多個要素不同,不屬于要素替代發明。
[合議組]
請陳述一下關于附件16,即反證4中涉及組合物降血壓的效果。
[請求人]
實驗條件不明確,結果是否能成立存疑。不影響關于創造性的判斷。附件16從整體上給出了組合的啟示。
[專利權人]
附件16僅有一個實驗驗證,該實驗不能證明高血壓的效果。如果請求人對附件16結果存疑,則不應當引用為證據。
[合議組]
現在進入審議庭辯論階段。
[請求人]
引用在先的復審決定,認為纈沙坦和AHU377的技術方案是公開充分的,也證明該組合物不具備創造性。
[專利權人]
即使能預期技術效果,但無法預期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本身。
無論何種證據組合方式,首先需要選擇NEP抑制劑作為組分之一,但NEP效果較弱且有副作用,因此沒有動機選擇它。其次,眾多的NEP抑制劑中選擇AHU377化合物從現有技術中沒有教導。第三,從眾多的抗高血壓中選擇纈沙坦與AHU377進行組合在現有技術中沒有教導。
[合議組]
請陳述反證4,即附件16的譯文準確性。
[請求人]
堅持原有翻譯。
[專利權人]
堅持意見,認為不準確。
雙方當事人堅持各自的意見。
[合議組]
合議組長宣布本次口頭審理結束,感謝廣大網友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