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獨輪自行車
本次無效宣告請求的口頭審理涉及對“電動獨輪自行車”發明專利提出的三個無效宣告請求,針對上述專利,先后有不同請求人提出過八次無效宣告請求。其中四個,請求人在口頭審理后提出撤回請求;針對未撤回的一個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4年7月16日做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本次口頭審理的三個無效宣告請求,共涉及四方當事人,無效理由涉及多項法律條款,其中包括首次作為無效理由提出的法律條款。
專利權人:陳和
無效宣告請求人: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廉芳芳、安秋錦
文字直播
[合議組]
參加口頭審理的四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到庭,書記員核實到庭人員的身份。
[合議組]
參審員宣讀口頭審理審議庭規則;
合議組成員就座,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開始,介紹案件基本信息,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
合議組成員:
組長:楊克非
主審員:郭曉立
參審員:王麗穎、謝楊、胡建英
書記員:張建楠、李輝
[合議組]
根據專利法第45、46條的規定,對201110089122.9號,名稱為“電動獨輪車”的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的口頭審理,涉及編號分別為4W105140、4W105147、4W105156的三個無效宣告請求,為方便調查,以下簡稱為第一請求、第二請求和第三請求。
[請求人]
第一請求人(4W105140):廉芳芳
出庭人員:胡上海(公民代理),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第一發言人:胡上海
第二請求人(4W105147):納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出庭人員:李丙林(專利代理人),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第一發言人:李丙林
第三請求人(4W105156):安秋錦
出庭人員:劉林東(公民代理),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第一發言人:劉林東
[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陳和
代理機構:杭州裕陽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出庭人員:姚宇吉(專利代理人),一般代理;何曉春 ;(專利代理人),一般代理; ;李曉蕾(公民代理),一般代理;聶智(公民代理),一般代理
第一發言人:姚宇吉
[合議組]
請求人陳述無效理由和證據使用方式。
[第一請求人]
共提交19份證據。
權利要求1-9不符合保密審查的規定,不符合專利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專利權人]
對證據的真實性、相關證據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
[第二請求人]
共提交23份證據。
1、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符合專利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2、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3、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4、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不具有創造性。
[專利權人]
僅收到請求日提交的文件,僅收到證據1-18,未收到補充意見及其所附證據。關于其他無效理由和證據我方在庭后可以提交意見陳述。
[第三請求人]
共提交13份證據。
1、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2、本專利權利要求1-4、6-9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3、本專利權利要求1-9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4、本專利權利要求1、3、9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不具有新穎性;
5、本專利權利要求1-9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不具有創造性。
[專利權人]
對證據的真實性、相關證據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
[合議組]
關于專利法第20條第1款。
[第一請求人]
專利權人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保密審查的請求書,未經過保密審查,而向美國申請專利。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無效。
[專利權人]
本專利的申請人是陳和,美國專利的申請人并非陳和,沒有證據證明陳和與美國專利的申請人是同一人。其實本專利的發明人是美國專利的申請人,而在國內專利授予陳和,目前,我們已經提交著錄項目變更,將本專利的發明人變更為陳星。
[第一請求人]
對方主張本專利在美國完成,并沒有證據證明。
[專利權人]
美國專利和本專利有關聯,實際上本專利的發明人應當為陳星,是陳星在美國完成的。
[第二請求人]
本專利的申請人和發明人均為陳和,并要求過費用減免,并得到許可,由此證明本專利是陳和在中國完成。關于專利法第20條,限定的是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而與發明人的國籍無關。審查歷史文檔證明本專利未經過保密審查。我方認為,焦點是本專利是否在中國完成,而我方堅持認為本專利是在中國完成的。
[專利權人]
陳星在美國的專利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因此,是在美國完成后又在國內提交申請的。
[第三請求人]
關于保密審查,沒有補充意見,堅持請求書的理由。
[合議組]
休庭10分鐘。
[合議組]
口審繼續進行。先請專利權人演示相關內容。
[專利權人]
我方先演示實物,再進行PPT演示。
[合議組]
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3、4款。
[第二請求人]
權利要求1中“兩腿與靠腿板保持接觸相靠,操作者兩腿內側夾住靠腿板來操控車子的運行,而不是用支撐腿向前與向后施力的操控方法”,其中,靠腿板是固定的,用戶身高不同,不能保持用戶的腿均與靠腿板相靠,說明書沒有給出實現與靠腿板接觸的技術手段。車子的操控有向前、向后、轉彎等,而僅依靠兩腿內側夾住靠腿板無法實現車子操控。
[第三請求人]
說明書沒有給出如何具體操作車子的技術手段。說明書第26段,沒有描述輪架如何向前或者向后傾斜。說明書沒有記載踏腳板與輪架配接的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
本專利說明書第25、28段記載了獨輪車的操作方式。根據說明書第11段記載,操作者的腿是操作者支撐在踏腳板上的腿,不是靠在靠腿板上的腿。輪轂電機是公知技術。我方認為,本專利說明書公開充分。
[合議組]
解釋一下“兩腿與靠腿板保持接觸相靠,操作者兩腿內側夾住靠腿板來操控車子的運行”。
[專利權人]
如果進行操控,需要腿夾住靠腿板,這樣操控更加穩定。背景技術的技術方案箍上沒有傳感器和控制器。檢測輪架相對初始位置的變化操作車子。
[第二請求人]
關于“保持接觸”,我方認為是一直接觸。
僅僅依靠夾住靠腿板并不能引起車子姿態的變化。
[第三請求人]
說明書對輪架的結構未描述清楚。
[專利權人]
背景技術方案中的箍易把腿卡住,出現危險時,腿不易脫離車子。本專利利用靠腿板,腿容易夾住車子,并且出現危險時,腿容易脫離車子。本專利技術方案具有靠腿板,但用戶不一定在操作中一定兩腿靠住靠腿板。本專利中,用戶的腿有更大的自由度。
[第三請求人]
關于“一個車輪,可轉動地與一個輪架相配接”,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關于“輪架”的概念不清楚。
[專利權人]
關于“一個車輪,可轉動地與一個輪架相配接”,是獨輪車的基本結構。
[合議組]
關于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
[第一請求人]
本專利的優先權是否是首次申請需要核實。我們經過核實,優先權文件與本專利文件有多處不同,我方認為本專利不能享有優先權。
關于權利要求1,優先權中僅記載車架,未記載輪架,優先權文件中未記載“凸出地設置在車子主體的兩側”,“表面要略具摩擦力”。
本專利的內容和美國申請內容相同,是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們在請求書中給出的時間軸可知,真正的首次申請是美國的臨時申請,因此,中國的優先權文件不是首次申請,因此,本專利不應當享有優先權。
權利要求4-8的附加特征未記載在優先權文件中,主張不享有優先權,關于權利要求2、3、9的附加特征不主張。
[專利權人]
關于權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在優先權文件中均能夠推導得出。
關于權利要求4-8的優先權不再堅持。
首次申請,是指在本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不是世界范圍內。
[第一請求人]
首次申請,應當是世界范圍內的首次申請。
[專利權人]
對對方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第二請求人]
在美國存在比本專利優先權更早的申請,因此,中國的優先權不是首次申請。
對方請求變更申請人,已經證明本專利和美國的申請是同一申請人。
[專利權人]
巴黎公約在兩個條款中分別規定了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因此,兩者不同。本專利的優先權是中國范圍內的首次申請。
[第三請求人]
優先權文件中未記載“一個車輪,可轉動地與一個輪架相配接”“至少一個踏腳板,與輪架或輪罩相配接”。
[專利權人]
上述特征能夠在優先權文件的附圖中看出,因此,權利要求1能夠享受優先權。
[合議組]
關于創造性。
[第一請求人]
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在于夾腿方式和遇到危險時可以快速下車。證據9公開了靠腿板的結構和使用方式。
[專利權人]
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在于靠腿板以及操控方式。證據9是新聞報道,并無法確定是否有靠腿板,與本專利不同。[ 2017-04-13 11:40 ]
[第一請求人]
關于證據1、2的結合。證據2公開了凸出結構用于靠腿,區別僅在于證據2是人力的,本專利是電動的。
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3的結合,證據1、3、2的結合,證據1、3、15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專利權人]
證據2是滑板,靠人力滑動,不需要用腿控制速度,本專利的靠腿板與證據2的側板完全不同。
[第二請求人]
我們提交的證據2的附圖與本專利的圖6比對,兩者的靠腿部的結構相同,證據2中的用戶的腳站在腳踏板上,腿必然靠在兩側板上。
證據9、10、12演示了雙輪車的演化過程,證據9公開了靠腿結構。
關于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堅持書面意見。
[專利權人]
證據中均沒有公開靠腿板。第二請求人的證據2第1頁第4段的記載,其工作方式與本專利不同。
[第三請求人]
堅持請求書中的證據使用方式。
[合議組]
請請求人做補充。
[第二請求人]
信息時報的報道時,產品已處于公眾可獲知的狀態。
[第三請求人]
證據2設置支撐表面與本專利的靠腿板相同。
[專利權人]
信息時報對第二請求人提出的視頻沒有關系。對方不能把信息時報的產品與我們提供的產品關聯起來。信息時報中凸出的結構并未記載其為靠腿板,而且,本專利不僅是靠腿板,并夾住靠腿板控制車子。
[合議組]
雙方做最后意見陳述。
[合議組]
本次口頭審理結束。
本次文字直播結束,感謝廣大網友的關注和支持。